出售“问题车”被判退一赔三!购二手车遭欺诈并非个例
央视新闻 2023-04-13 23:08

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然而对于安徽的李先生而言,他的买车经历却给他带来不少烦恼和麻烦。他花32万多元买到的名牌车没想到竟然是一辆全损事故车,随后李先生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李先生两年前在江苏常州购买了一辆二手宝马X3汽车,购买前他与卖车的二手车经销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然而提车没多久他就发现车辆在行驶中玻璃水漏液,他连忙将车送去维修,结果没想到维修人员说李先生购买的车以前出过严重的交通事故,李先生和家人赶忙联系了当时卖他车的销售员徐某。在电话里,徐某告诉李先生,自己已经辞职了,让他去联系老板解决。

面对李先生的质疑,二手车经销公司的老板却说他买的车没有问题,双方交易符合购买合同的约定,拒绝了李先生退车的要求。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二手车经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购车款324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72000元。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出具了一段电话录音,内容是向保险公司查询李先生所购车辆在过户前的出险情况。

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称,这辆车的维修更换项目有100余项。

何为“推定全损” 原告方查询出险记录

推定全损指的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保险公司说,他们已经按照车险的全额进行了赔偿。

原告认为,二手车经销公司明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却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李先生隐瞒了这一事实,已经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认为,二手车经销公司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虽然车辆推定全损,但是并不意味着它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

原告方表示,当时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称,这辆车在2020年发生事故后,已经进行了理赔。

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称,结案后,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残值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156000元。而被告方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辆车经历过严重事故,自己购买的是一辆已经经过维修的车辆,花费远高于车辆残值。

庭审中,原告出具的另一份证据是买车时的录音,录音中被告公司的销售员表示,车辆之前确实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只是轻微剐蹭。

被告方认为,自己并没有对事故进行隐瞒,购车合同上也备注了车辆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他们也将情况告知了原告李先生。李先生是在明知这种情况下仍同意购车的。

围绕三个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展开激辩

在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对于保险公司的“推定全损”该如何理解,以及二手车销售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经销商是否向消费者隐瞒事实,法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夏莹:重大事故其实是交通事故上面的一个认定,交通事故的认定上,就看人员或者财产有没有发生重大损失,这个案件中的车辆的财产价值就是32万元,发生事故之后,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对于维修换件的价格可能也已经达到了32万元,车辆本身的财产价值肯定是受到了非常大的减损,但对于车辆本身的隐患,还要分析具体交通事故发生的类型。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对于是否发生重大事故存在争议,但是事故已经造成车辆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受到影响,车辆的价值也受到了极大的减损。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夏莹:经销商对消费者告知说,这个车辆只发生过小的交通事故,仅是对车辆表面的油漆进行了维修,肯定是属于隐瞒曾经发生重大事故推定全损的情况。

法院认为,经销公司隐瞒事故的行为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使消费者对于车辆的质量与价值产生了错误的认知,消费者正是基于这样的错误认知,才作出了购买决定。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夏莹:因为对于车辆本身质量、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是消费者是否购买以及对于购买车辆价格的参考因素,如果说经销商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形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了这种错误认知,购买了这个车辆,我们就认为这个合同是属于一个可撤销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二手车经销公司声称自己不知道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这样的说法对于具有专业资质的二手车经销公司,显然站不住脚。

一审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被告退一赔三

2021年12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李先生与二手车经销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24000元,并赔偿原告李先生购车款的三倍,97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二手车经销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对于车辆的重要指标,包括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应当知晓,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另外,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上诉人未尽到经营者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并且仍作出无重大事故的承诺,该承诺属于虚假承诺。2022年6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二手车遭欺诈 并非个例

近年来,随着百姓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但二手车与新车相比,本身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进而引发不少的纠纷。其中里程造假、隐瞒重大事故、伪造评估报告等消费欺诈问题备受关注,而消费者因此提起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要求,更是成了争议的焦点。

“泡水车”卖80多万 被判退一赔三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花了80多万元从一家汽车经销商那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越野车。合同中写明,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然而购车十天后,邬先生在4S店对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这辆车是“泡水车”。邬先生将经销商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销商在明知涉案车辆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事实,反而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主观上有明显故意,已经构成欺诈。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支持了邬先生的诉讼请求。

网拍二手车里程数造假 被判赔70余万

2021年10月,河南的陈先生通过某网络拍卖平台,从某拍卖公司处竞拍成功一辆都市越野车,网络拍卖平台上显示的车辆里程数为76627公里。然而去4S店保养时,陈先生被告知这辆车行驶里程为182551公里,与拍卖平台显示的里程数相差11万余公里。协商无果后,陈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拍卖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公司已经在拍卖平台提示,竞拍声明中同时已明确说明:“表显里程不代表实际里程,实际里程应以实际看车为准。”故被告公司不同意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免责声明无效,拍卖公司赔偿陈先生72.3万元。法学专家指出,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商品,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安全,作为卖方应当履行更高的责任义务。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汽车是一个复杂的工业产品,但是这个产品它确实比较特殊,消费者在使用这个产品的时候,如果这个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说存在安全隐患,它会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所以我觉得这种有关的销售商家或者说生产厂家,它就应该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包括安全权,履行比较高的责任义务。

专家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往往会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选择商家,作为商家更应当将车辆信息真实全面地告知消费者,违背这一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官网买到二手车起纠纷 买家起诉车商

2019年5月,正是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韩先生在特斯拉官网购买了一辆特斯拉官方认证的二手车,共花费37.97万元。韩先生称购买时看到官方网站承诺这辆二手车“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无水泡火烧,200多项全车检测,车况良好。”

然而仅仅几个月,车辆就发生了故障,韩先生委托机动车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全车检测后,发现车辆后侧围板存在切割焊接痕迹,属于事故车。协商无果后,韩先生将特斯拉方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2020年3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后叶子板维修后会对车辆安全性造成一定影响”,同年12月,法院裁定特斯拉存在销售欺诈,特斯拉公司应向韩先生退还37.97万元购车款,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共计113.91万元。被告特拉斯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特斯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这之后,特斯拉方提出了再审申请。

2023年3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特斯拉公司在向韩先生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在韩先生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车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韩先生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故原审法庭认定特斯拉公司构成欺诈并无不当。驳回了特斯拉方的再审申请,至此,韩先生与特斯拉公司的纠纷已经历经将近4年时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车辆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的问题,这样的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是不是购买这种选择,他要作出判断,而且你作为一个专业的生产和销售汽车的经营机构,它有没有切割过,有没有焊接过,这样的问题应该在应知明知的范围之内。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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