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2023-04-10 08:25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实施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委报告。

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2023年3月31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4月4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堪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重任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的重心。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或者不顾实际片面执行、搞层层加码、一刀切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政治上的“墙头草”“骑墙派”“两面人”,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害怕触及矛盾,不敢坚持原则,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或者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背发展规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缺乏民主作风,个人独断专行、破坏集体领导,违反规定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搞一言堂、家长制的;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分散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庸懒散躺,不做事、不扛事,装样子、混日子,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或者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或者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事件中,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导致事态升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或者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在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违规决策,或者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一)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

(十四)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突击提拔、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领导干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五)在巡视巡察、审计、考核、督查以及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反馈问题整改中,组织领导不力、屡改屡犯,敷衍应付、虚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党纪政务等轻处分处理,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八)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差,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或者罹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1年,但对所负责或者分管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完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经组织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后不能及时改正,或者存在比较严重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调整工作启动前,一般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调查组至少由2名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核实认定工作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注重了解群众反映、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谈话记录和调取资料,应与谈话人或者出具资料的单位核实确认,并在相关人员、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做好存档。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拟调整干部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对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核实认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整建议,具体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意向等内容。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履行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三)组织决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调整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等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被调整的正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被调整的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材料归档。调整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并做好核实认定相关谈话记录、佐证材料的整理存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材料。

第九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书面申诉。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应分别于30日内和60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调整方式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 对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政绩观、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应当坚持严的基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和降职的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德才素质较好,因人岗不适等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应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一般可以采取平职调整的方式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

第十三条 对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给予关心照顾,加强跟踪了解。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平职调整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转任职级公务员;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完全恢复健康后,结合职位空缺、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适当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暂不安排岗位的,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可有针对性地安排政治理论、专业素养、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暂时不安排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说明调整理由、安置意向及消化时限,一般应当在1年内消化,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完善教育管理制度,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指定1名帮带教育责任人,每半年与其进行1次谈心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引导其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其中,领导班子正职被调整的,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帮带责任人;领导班子副职被调整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帮带责任人;其他干部被调整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作为帮带责任人。

第十七条 干部被调整后,能够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对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第十八条 对被调整干部的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程序规定,受到处理处分的,应征求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二十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注意加强宣传引导,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当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敢于担当,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排除异己。

第二十二条 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实报备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调整依据、安排方式、调整程序及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把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4日印发的《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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