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用人单位无权检查员工手机的常识需要重申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4-06 16:15

3月7日,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甚至她被赶出办公区域时,还被强行检查了私人背包。

如今,智能手机早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的必备工具。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微信群、钉钉群、QQ群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与电话、短信具有同等效力。那么,一旦因为工作安排的原因发生纠纷和扯皮,或者用人单位怀疑员工使用手机拍摄盗取了公司信息,其是否可以藉此检查员工手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实,很多人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检查员工手机的规则一知半解,甚至有人认为既然员工同意用人单位使用手机中的微信、钉钉、QQ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检查员工手机。这实际上是对相关法律规定和规则的误解,且这种误解极有可能导致自身权益遭遇重大损害而不自知。

“检查手机”“搜查手机”已经超越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权限,是粗暴野蛮地侵犯员工财产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甚至涉嫌侵犯第三人隐私。众所周知,如今的智能手机早已不是之前仅可打电话发短信的老年机。当前的智能手机承载包含着个人的照片、视频、与其他人的聊天记录,这些信息可能有不能向外界披露的情侣间的亲密照片,有对单位、领导、同事的吐槽和抱怨,甚至还有更加私密的隐私。且微信、QQ群等聊天更是关乎到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手机已经不只是个人的财产那么简单,而是关乎个人隐私、人格尊严等切身权益的权利载体,显然不是用人单位想怎么摆布就怎么摆布的。甚至可以说这是每个人公民不容侵犯的“宪法权利”。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根据《民法典》,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

而且,一些用人单位因怀疑员工偷窃单位物品而对员工搜身,一些商场超市对消费者搜身、检查随身物品,均被判决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比比皆是,也足以说明他人连检查公民随身物品的权利都没有。那么,举轻以明重,手机显然是比随身的手包、口袋更至关重要,更关乎个人权利的财产,用人单位更是无权搜查、翻阅。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将员工肆意侵犯其权益,搜查、翻阅员工手机,甚至监控员工聊天。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否定、制止、处罚的话,别说员工的人格尊严和隐私得不到保障,任何人的安全都将无法保障。这种搜查和翻阅手机,令人尊严扫地。

因此,必须态度鲜明地否定这种搜查、检查手机的恶行。既要鼓励、支持普通人敢于说“不”,也要处罚这种毫无底线的侵权行为,如鼓励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有相关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作恶者责任,甚至追究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如此方可将纸面权利落到实处,普及、树立手机不可随意搜查、翻阅的规则和常识,呵护每一个人的安全感。让人们放心地将个人隐私等权利“交给手机”,不再担心被他人搜查、窥视。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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