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办法凝聚反家暴“保护力”
法治日报 2022-11-20 23:19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寻求临时庇护场所救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小快灵”立法要求,围绕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社会各方面责任、家庭暴力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一系列规定,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职责加强网格化管理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我省‘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这些要求均与反家庭暴力工作相关。”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诸文军介绍说。

因此,《办法》对政府职责进行细化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及时受理有关求助,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临时性救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统计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统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做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并报送相关信息。

反家暴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办法》明确社会各方责任,对于群团组织和媒体,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组织,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应当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热线作用,提供相关咨询,并受理有关投诉。对于其他相关单位,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及时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对于基层自治组织和个人,《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村民、居民互助互爱,及时调解、劝阻家庭暴力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树立优良家风,构建文明和谐家庭关系。

临时庇护实行分类分区救助

《办法》对家庭暴力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明确了救济途径,包括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做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转介到有关组织等工作。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紧急安置和告诫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做好及时依法调查取证、伤情鉴定、告知受害人享有权利等工作,并对处于危险状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安置。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的情形、时限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等。

为避免家暴受害者流离失所、担惊受怕,《办法》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提供转介服务,并保护受害人隐私。《办法》还明确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其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受害人若是存在因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后果,长期、多次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其进行心理辅导。

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核实身份信息,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案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威胁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威逼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其他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记者 范天娇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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