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前最后一天被领导通知走人,能索赔吗?11月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一起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因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补偿30日工资。
据了解,王女士于2019年1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1月2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王女士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王女士得知情况时,已经是1月24日。
王女士觉得委屈,于是以要求公司支付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王女士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的仲裁请求,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该公司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其不应支付王女士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对此,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裁定公司支付王女士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工资补偿符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无不当,故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于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照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每延迟1日应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劳动者,对于劳动者而言,使其有一定心理准备,能够有一个另谋职业的期限与规划;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便于安排工作交接与过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通讯员 王梦 慕林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