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入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在公园进行超出噪声限值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在公园内放生,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由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促进公园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0月17日前,市民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ajb2@cgj.sz.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意见”字样。
从绿线保护、施工监管等七个方面规定保护制度
截至2021年底,深圳市共有公园1238个(不含深汕合作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44平方米,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90.87%,是名副其实的“千园之城”。《园林条例》是目前正在实施的与公园管理工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深圳土地资源十分有限,随着城市的发展,公园用地保护问题日趋严峻。一是除了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保护,其他类型公园用地的保护无法律依据。现将公园绿地纳入绿线范围,使立法的保护效力尽可能及于各类公园;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公园全域范围占补平衡要求,弥补目前仅有《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规定“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的立法空白,保障公园面积不减少;三是鼓励因各种客观因素暂时不会进行城市开发的储备土地、闲置地、待建地等建设临时公园,缓解市民对公园活动空间的使用需求和公园用地有限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补充明确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的报批程序,使公园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有法可依。
《条例》包括规划编制、公园范围划定、土地整备、公园建设、公园设计、社会参与公园共建共管等内容。从绿线保护、用地保护、施工监管、严格保护区保护、公园功能保护、名胜古迹保护、技术研究及新技术推广七个方面对公园规定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制度。并明确了将公园范围纳入绿线范围的责任主体,并对占用公园土地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确需永久性占用的还需按就近且不少于原面积的原则进行补偿。规定设立严格保护区、严格保护名胜古迹的风貌和格局的制度,明确禁止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进入公园。
立法规制新的游园行为
《条例》对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对违法者予以惩罚,另一方面起到相应的预防作用,包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违法占用或改变公园用地、施工、进入严格保护区、改变规划用途、车辆入园、举办活动、从事禁止性行为等情形的处罚。本章还规定了犯罪移送与赔偿责任。
公园内游园休憩活动的类型不断更新,新的游园行为也随之出现,公园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在规制这类游园行为、改善游客游园体验方面,缺乏法定依据。因此,需就噪声、放生、垂钓捕捞、投喂动物、放飞空间飞行物、吸烟、携带火种以及自行车、滑板、滑轮、滑板车入园等方面制定公园立法层面的专门规则。虽然上述部分行为在《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所提及,但缺乏更为细致、明确、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
《条例》拟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入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在公园进行超出噪声限值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在公园内放生,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由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在公园操控空间飞行物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不遵守游园秩序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文/张小玲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