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启动 PE/VC期待喝上“头啖汤”
上海证券报 2022-07-11 10:04

7月8日,中国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在业界看来,此次试点工作,是证监会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试点工作将有助于完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

昨日,多家PE/VC主要负责人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分析试点工作将对机构本身、背后投资人、上市公司及资本市场等带来的积极影响。对于试点工作的具体执行,PE/VC希望能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明确细节,尽快将试点的有益经验向全市场推广。

拓宽退出渠道 满足多元需求

“这对我们是一个利好。”盛山资本创始合伙人甘世雄直言,多种形式的退出和分配机制,为PE/VC平稳退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能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退出需求。甘世雄表示,投得好不如卖得好。实践中,基金内部的LP(有限合伙人)对退出时点会有不同意见,分配股票可让LP自己进行决策判断,能减少GP(普通合伙人)与LP对退出策略的分歧,不同背景、专业能力的LP也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常规的退市路径是被投企业上市后,过了限售期正常抛售股票,回笼资金再给投资人分配收益。但实际操作中,不同投资人对抛售策略有不同意见,有的看短期收益不错就愿意抛售,有的更看好企业所处行业的成长性价值,这就需要私募股权基金综合投资人的意见,形成自己的投资策略。

上海国和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启动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具有三方面积极作用:

一是助力有序平稳退出,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实践中,很多机构限售期一过便会集中抛售股票,短时间内会对上市公司股价及二级市场带来压力,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直接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二是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满足不同投资人需求。“此次试点政策将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选择空间,投资人可自行决策在限售期后是否退出,能满足投资人对价值投资、资金回笼等个性化的需求。”上海国和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三是平衡基金及投资人权益,保障存续期满按时清算。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都有存续期,存续期到了须进行清算,试点政策在保障部分投资人持股的同时,还能有效实现私募基金按期清算,对机构及投资人权益可实现有效平衡和双重保障。

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中,税费及管理费如何交付转移?一家私募股权基金负责人介绍,管理费作为经营成本会按规定被正常扣除,之后再核算相应的税费。获得分配股票的投资人是企业就要交企业所得税,是个人投资人就要交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的一个好处是,把股票分配后,税收就是投资人自己的事了。至于增值税如何处理,届时要看税务部门如何认定。”

简化试点流程 吸引长期资金

PE机构弘毅投资非常看好此次试点工作对增强市场流动性、吸引长期资金带来的积极意义。

“对于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票、长期支持实体企业运营发展的长期投资者而言,此次试点工作是很大的利好,有利于分散减持主体的持股比例、避免对二级市场的短期冲击、有效增强资本市场退出环节的流动性,‘进得去,出得来’,提升市场的流动性与活力。”弘毅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试点工作对于鼓励和支持长期资本、机构化资本,以遵循价值创造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里长期扶持优秀企业提质增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也具有积极意义。

上市后的减持一直是创投基金退出的重点,在启明创投主管合伙人胡旭波看来,通过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可兼顾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开拓减持的路径,试点启动也为创投基金减持释放了积极信号。“就非交易过户减持额度如何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如何落实、过户时点、税务账务如何处理,我们期待细则的进一步落地。”胡旭波说。

具体到政策执行环节,有创投机构负责人反映了三方面问题:一是向投资者实物分配本身就有法律依据,只是实操中这种非交易过户一直受限;二是如果这种分配要占用解禁配额,那么意义有限;三是税收政策的衔接是个问题,分配时怎么计算税基,投资人抛售时怎么计税都须明确,计税方法不同会导致管理人和LP之间利益博弈不同。

对此,弘毅投资相关负责人也提出两点建议:一是相关监管部门就试点工作形成政策联动,在实施工商登记变更、股票过户交易和结算,配套财税政策等环节尽量简化程序、降低企业成本;二是对于符合条件的长期投资者,尤其是已有3年以上持有期限的投资机构,在充分披露的原则下,在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过程中应酌情放宽相关减持规定对减持数量、方式的严格限制。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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