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养老诈骗案,3人获刑
红网 2022-06-21 23:03

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涉养老诈骗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岳阳中院、岳阳楼区法院采取视频连线的方式,对2起广东老战士康养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列案进行了集中宣判。

李某、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广东老战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广东老战士康养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战士康养公司”),开始以老战士品牌在湖南发展业务对外非法吸收资金。随后,老战士康养公司安排被告人佘某以自己身份资料注册登记了老战士康养公司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分公司”)。被告人李某在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间担任岳阳分公司总经理,后被调回长沙,由被告人佘某继任总经理。

被告人李某、佘某在担任岳阳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向公众宣传康养基地、餐厅、养老院、宾馆等投资项目,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客户旅游等方式,向老年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岳阳分公司吸收资金的60%按老战士康养公司负责人的要求支付给了岳阳分公司的营销部门,剩余的40%按要求上交至老战士康养公司负责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该公司的运营开支、偿还之前吸收的资金利息和管理人员的提成。

至案发时止,岳阳分公司累计吸收89人的资金共计204万元,以支付利息的名义返还集资参与人8.405万元,尚有195.595万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佘某、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相应刑罚。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岳阳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均予以认定。在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施行,该司法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标准调整为500万元以上,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二审对原审被告人涉案犯罪数额不认定为数额巨大。据此,二审依法作出改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原审被告人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上诉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老战士康养公司以老战士品牌在湖南发展业务对外非法吸收资金。随后,在长沙市登记成立老战士康养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分公司”)。

为发展长沙分公司实体业务,被告人王某经人邀请和举荐到长沙分公司工作,被任命为长沙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并管理长沙、岳阳、株洲分公司的人事等工作。

经审计,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分公司工作期间共吸收公众存款840.3万元(其中任总经理期间岳阳分公司吸收171人存款共172万元,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6.845万元;未任职务至离职期间岳阳分公司共吸收6人存款共7万元,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3250元;任总经理前,岳阳分公司共吸收6人存款共10万元,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5750元;在任总经理期间,长沙、株洲分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651.3万元,其中已退还本金和发放补贴共624511.25元)。被告人王某在老战士康养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10.6万元。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提供养老服务等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主要管理老战士康养公司全部业务工作,统筹老战士康养公司三家分公司的工作,并为非法集资进行宣传,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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