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再提速,业内呼吁完善相关税收支持
经济参考报 2022-05-16 08:03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收官之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续提速。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披露25例股权激励计划,较2021年同期的18例增长38%。其中,国资央企和地方国企分别公告7例和18例。值得关注的是,多期激励显著增多,占比达到44%。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股权激励提升企业内生动力,是符合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要求的市场化工具,多年来产生了一定的“激励溢价”。未来需在方案设计、考核目标、动态调节等方面加大适配度,以提高激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制度保障,完善纳税时点、税率、加速行权会计处理等税收配套政策。

或进一步放量 撬动多种要素活力

5月12日,鲁西化工公告,正式以9.49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76名激励对象授予1609.8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1日。

同一时间公告实施股权激励的还有八一钢铁。今年以来,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共新增7例股权激励计划,除鲁西化工、八一钢铁外,宝钢股份、中国联通计划进度为国务院国资委批准,高鸿股份为股东大会通过,西藏矿业、中盐化工为董事会预案。根据公告计算,七家央企共涉及激励人数约11068人。

地方国企更为活跃。Wind数据显示,2022年1月1日至5月13日,A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披露25例股权激励计划,其中18例为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告。从方案进度看,目前有7例实施、3例获地方国资委批准、4例获股东大会通过,4例为董事会预案。

怡安翰威特咨询指出,随着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一方面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另一方面也在进一步适应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股权激励是国有上市公司在激励机制市场化路径下的主要探索之一。

一组数据可以佐证。根据上海荣正咨询的统计,自2006年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公告数量从11例稳步增长至2019年的49例。2020年,《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发布,为企业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政策辅导和实践指南。2021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明显提速,全年公告数量达到97例,半数以上为第四季度发布。

“近大半年来上市国企股权激励提速,主要受两方面因素推动。一是三年行动进入收尾阶段,改革任务中关于激励机制建设的部分需要尽快落实。二是疫情影响下,国有上市公司存在迫切需求激发企业发展活力。通过股权绑定核心人才,可以很好地激发关键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进而促进企业整体财务绩效提升。”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对记者分析。

按照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要求,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对所出资企业开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况进行梳理评估,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有序推进。国资委在今年要突出抓好的六方面重点工作中,特别提到“要用好用足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深度”。

业内人士预计,在政策及监管部门的引导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望进一步放量,将有助于撬动多种要素活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

多期激励攀升 优化国企公司治理

事实上,股权激励正稳步扎根于国企治理体系。

记者注意到,在首期计划之后,越来越多的上市国企推行多期计划。统计显示,2020年、2021年两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多期公告明显增多;今年新增的25例公告中,有2家中央企业、9家地方国企所推计划都属二期或三期。

以宝钢股份为例,其先后于2014年、2017年、2022年1月,三次发布股权激励计划,累计授予限制性股票约7.17亿,涉及激励人数超3200人。截至5月13日收盘,宝钢股份最新市值约1351亿元,是六大上市钢铁央企中,市值唯一超过千亿元的企业。

“这反映了前期实施激励的有效性,也反映了股权激励在优化国有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重要性。”某央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股权激励计划的释放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传递和认可以及自身质量的提升都有明显的助推作用,多期、持续滚动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保证了符合条件员工的有效参与,另一方面也保障了企业长期激励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不过,在激励工具选择上,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对单一,主流仍是限制性股票尤其是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今年新披露的25例计划,激励标的物2例为期权、1例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2例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国有上市公司性质特殊,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须格外注重激励性与约束性的平衡。相较于期权、增值权,限制性股票最低可以五折以上授予,是最早使用的股权激励方式,容易复制借用。另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阶段即需全额出资,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员工的约束力度更大,更有助于加强员工和国有企业间的绑定效果。”刘兴国表示。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阶段无须即刻出资,激励对象可等符合行权条件(包括业绩条件和服务条件等)后,再以授予价格购买。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出资时点、定价、限售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激励效果更强。目前,仅适用于科创板和创业板。今年公告激励计划的新风光是科创板上市公司,故选择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但多数国企在主板上市,暂时还无法采用。”上述央企内部人士说。

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指出,与以往的激励政策相比,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和政策边界更为清晰,上市国企实施激励后,实践效果良好,财务指标明显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可以预见,随着政策创新性、灵活性逐步提升,国企上市公司的治理架构、治理水平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适配度待提升 期盼更科学更动态

股权激励强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效完善了上市公司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机制。一套符合实际的股权激励方案能够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是企业用人留人、发展壮大的必备“利器”。

不同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股权激励涉及人力资源、金融、财务、法律等多方面内容,政策性强、专业性高,因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难点和堵点。

如何疏堵解难?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专家给出了建议。

——精准制定激励方案。要结合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个性化方案,力戒照搬法律条文。要合理界定激励对象,将历史贡献与未来潜力区分开,坚持公平公正,避免做成“高水平大锅饭”。针对不同激励对象,如高管、中层干部、业务骨干等,要充分考虑诉求差异,灵活匹配差别化的激励方式,以防适得其反。

——科学评定考核目标。绩效考核要系统、全面,涵盖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要以与绩效长期挂钩为方向,具体目标既不能流于形式也不能脱离现实,要在挑战性与可行性之间做好平衡。要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薪酬体系,进一步“拉通”日常薪酬和股权激励收益,统筹协调激励投入。

——建立健全动态调节机制。股随岗变、循环激励,员工持股应随着企业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情况、个人贡献等的变化而动态调整,避免固化僵化。要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明确约定、充分细化相关情形的处置方式和程序,防范会计、税务、工商等层面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股权激励的效果有赖于资本市场信息传递的完善和市场整体运行效率的提高。”前述央企人士建议,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同时,他呼吁进一步明确财务、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比如,能否调整纳税时点至激励对象实际转让相关股权的日期,能否改善个人所得税税率叠加,能否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须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等。

日前,上交所组织召开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专项培训。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央企国企股权激励制度改革是服务国企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将在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对接国资委、税务、工商等多部门,推动股权激励制度不断完善。

实际上,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本身亦是一个难题——激励不足违背初衷,过度激励又可能导致国资流失、利益受损。

“所以,论证方案时要格外严谨。如何兼顾法规政策背景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合适、高效的激励方案,且在员工中产生积极正面效应,对企业管理而言,是一种考验。”周丽莎告诉记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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