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年间文物!两男子用吊车偷走一对石狮子做装饰,法院判了
潇湘晨报 2022-05-13 20:03

湖南湘潭湘乡市一男子刘某发现金石镇状元塔前坪有一只曾安放在大湖村赵公桥上的石狮子,于是就想将其偷回家用于装饰。数日后,他又发现赵公桥桥头还有一只石狮子,刚好与先前偷的石狮子凑成一对。于是,2021年12月13日,与朋友刘某良用吊机将赵公桥上的石狮吊至货车上,偷运至刘某家中。3日后,刘某因害怕,又将这两只偷来的石狮子归还至赵公桥附近。

原来,赵公桥始建于清朝康熙年间,被偷走的这两只石狮子原立于桥头,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构成部分。《湘乡县志》也曾记载,“赵公桥,在大湖区,界宁乡,康熙间张蒂裳等纠建。道光五年张汉英周惠中等纠修。”

2022年1月5日,刘某、刘某良主动投案。

5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获悉,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涉嫌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遂法院判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判盗窃罪处罚金6000元、同伙刘某良被判处罚金4000元。

两男子用吊车偷走村里两头石狮子做装饰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发现湘乡市金石镇状元塔前坪有一只曾安放在大湖村赵公桥上的石狮子,于是就想将其偷回家用于装饰,被告人刘某于一天下午驾驶湘C8××××将石狮子运回家中。

2021年12月1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又发现赵公桥桥头还有一只石狮子,于是和被告人刘某良商议将该石狮偷回家与前面偷的石狮子凑成一对。

12月13日,刘某通过电话联系刘某良约定当晚去盗窃赵公桥的石狮子。当天19时许,刘某与刘某良在金石镇汤玉平家会合,20时许两人一起步行到现场查看了石狮子,22时许,刘某良驾驶湘C8××××小货车和刘某窜至赵公桥,由刘某下车用吊机将赵公桥上的石狮吊至车上,两人将石狮子运至刘某家中。

经鉴定,遭盗取的两只石狮子竟是清朝康熙年间的文物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刘某、刘某良盗取的两只石狮子为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赵公桥上的两只中型石狮。赵公桥建立于清朝康熙年间,古桥通长21米,宽3.77米,桥的两头各有两座中型石狮。原赵公桥于2017年被大水损毁,桥上的四只石狮子中两只在洪水的时候被冲走不知去向,剩下两只为两被告人盗取的两只,一只原位保留在老赵公桥上,一只临时存放在状元塔前面的空地。被盗取的两只石狮为麻石材质,通高102厘米,底座宽度34厘米,进深33厘米。石狮形制完整,因自身的材质疏松和历经时间久远,现已风化比较严重。

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湘乡市金石镇大湖村赵公桥是文物行政部门登录在册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被告人刘某、刘某良盗窃的两只中型石狮是文物构件,属不可移动文物的一部分。

记者也在《湘乡县志》查到相关记录,记录显示,“赵公桥,在大湖区,界宁乡,康熙间张蒂裳等纠建。道光五年张汉英周惠中等纠修。”

主动投案自首,法院判从轻处罚

2021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因害怕,于是驾驶其小货车将偷来的两只石狮子归还至赵公桥附近。2022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刘某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退还盗窃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刘某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两人罚金均已缴纳。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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