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期间,北京每名教师至少修满36学分
首都教育 2022-04-13 13:00

近日,《“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每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完成至少36学分的培训。随小编一图了解要点内容。

以下为《“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全文:

“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教师终身学习,根据《“十四五”时期北京市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工作方案》(京教工〔2021〕72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区教师培训机构、教科研机构等学校和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条 培训学分。指教师参加由市、区教委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培训、进修学习、教研、科研,以及由所在学校举办的、经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的校本研修等所获得的学时折算而成的学分。教师五年内完成的总学分由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校本研修课程三部分学分构成。教师在五年内必须完成累计不少于36学分或特定要求学分的培训。

市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市级培训项目,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定市级培训项目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区教委负责统筹管理区级培训项目,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定区级培训项目的课程类别、学时和学分,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活动。

第三条 学分管理。教师培训机构或学校负责及时将教师参加培训获得的学分通过“北京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系统”上报。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对各类培训学分进行定期审核。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对教师培训学分进行达标认定。截至2025年12月底完成规定学分的教师,由市教委统一核发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第二章 必修课程学分

第四条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两部分,其中公共必修课8学分、专业必修课不少于10学分,总计不少于18学分。

第五条公共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修养”、“教育政策与理论”、“学生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四个主题, 总计8学分。其中 “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修养”主题计3学分、“教育政策与理论”主题计3学分、“学生发展”主题计1学分、“现代信息技术”主题计1学分。

第六条专业必修课。由市、区教委正式立项,以提升教师专业能力为目标的学科课程类培训可定为专业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原则上按照1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的,超出部分的学分可折抵选修课学分。

第三章 选修课程学分

第七条选修课程包括专题选修和自主选修,总计不少于6学分。

第八条 专题选修课程为市、区教师培训机构针对特定培训对象开展的各种拓展性、政策性、时事类专题课程。

第九条自主选修课程是在教师培训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主题,由教师个人选择学习的课程,其中包括网络学习、读书自学等。

第十条教师参加选修课程学习并合格,原则上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四章 校本研修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校本研修课程指学校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区教师培训机构审定的方案,组织开展的研修活动。校本研修课程学分每年2.4学分,总计不少于12学分。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校本研修活动,原则上按照20学时折合1学分计算。

第五章 其他情况的学分

第十三条 新入职教师培训学分。新入职教师指2021年及以后首次任教的教师。

新入职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上岗培训。所在区或学校不得以其他类型的教师培训代替新入职教师上岗培训。

新入职教师完成上岗培训后,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各种培训,平均每年获得不少于7.2学分。

第十四条2021年及以后从外省市或境外调入的教师,自调入年度起,按本办法规定的学分参加相应的培训,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分。如属新入职教师范围的,则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教师在“十四五”时期参加学历教育或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合格的,根据“十四五”时期所学课程和学时数,可按20学时1学分折抵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教师参加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培训并合格的,根据所学课程和学时数,按10学时折合1学分计入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培训并合格的,按1学分计入公共必修课现代信息技术主题,2学分计入专业必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教师在“十三五”时期参加由市、区教委立项,市、区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培训,在“十四五”时期结业,经培训统筹管理部门认定,可根据培训课程类型在结业年度计入学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学分认定范畴,根据具体情况,依据国家以及市级相关文件精神,由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和区教师培训机构研究议定,报市教委审核备案,完成学分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编辑/谭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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