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允许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收费总额现阶段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不高于每人次5元。
《通知》指出,为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公平可及,合理控制价格水平,降低社会经济负担,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2022年4月8日前明确政策,对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服务,允许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不高于每人次5元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收费总额应设置封顶标准。现阶段封顶标准不得高于每人次15元,具备条件的,可将封顶标准调低至更合理的水平。
根据《通知》,对于群众单纯检测新冠抗原的,应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查费;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考目前全国已有的挂网采购价格,在4月30日前,通过组织实施竞价挂网、参与跨省联盟采购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成本。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所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地医疗保障局要积极履行医药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对网络平台、社会药店等零售终端销售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价格开展专项监测,定期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通报抗原检测试剂的零售终端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对于同一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医院药店、线上线下存在不公平高价的情况,要主动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检查执法工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