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利用程序逃废债 深圳中院对破产原因不明者不予受理
南方都市报 2022-03-01 11:03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公布两宗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其中,债务人李某负债达970万元,但其离婚前夫妻双方财产足以偿还当前债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故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另一债务人李某未能对其负债230万元举证说明原因,深圳中院同样“不予受理”。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经济再生的机会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救济路径。为防止不诚信的债务人滥用程序达到逃废债目的,应当对债务人诚信水平进行严格审查。具体个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全面严格审查,严防破产欺诈。

案例1:离婚前资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离婚协议载明一人承担共同债务

在深圳中院公布的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债务人李某从2014年开始办理经营贷,截至2019年底,经营贷欠款达到970万元,并开始使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每月银行利息。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

经查明,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婚前,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其前妻均为离婚前负债的债务人,双方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离婚后,李某对财产变动经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并过度举债归还,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李某本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因此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案例2:无法举证说明负债原因,每月仍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

深圳中院所公布的另一案例中,债务人徐某2015年至2020年间经营网络直播亏损约140万元。2018年底,徐某与其妻子刘某投资经营宠物店,负债约20多万元。2021年3月10日,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和解,并申报其负债230万元,现有财产包括粤B牌小汽车及每月固定收入14700元,名下无房产、无股票、无其他现金类资产。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离婚时将婚姻存续期间唯一房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其前妻所有,还承担了其前妻名下个人消费贷款。徐某对其负债230万元的原因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且徐某在其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每月仍向其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1万元,直至2021年2月。

徐某不能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其申请不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因此,对徐某的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南都记者从深圳中院了解到,个人破产制度强调对诚实债务人的保护,以体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理念。本案中,对债务人的审查严格适用了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如实陈述其破产原因并举证证明。

据了解,债务人诚实披露破产原因等破产信息,是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的前提,同时贯彻于个人破产程序的始终。个人破产必须具备程序正当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结果的正当性。严格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诚信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破产审判公信力,是保证个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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