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的仇先生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他六岁的女儿小仇于2021年3月13日因车祸受伤住院,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陪护期间的“误工费”,但至今未能落实。
仇先生说,女儿住院期间由他全程陪护照料43天,自己的本职工作受到影响,他因此向负责理赔交通事故保险的河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人保”)提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他为此提供了自己的误工证明及银行流水,但保险公司则提出按照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仇先生认为自己是一名船员,并未从事服务行业,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低于自己的收入水平。对此,河北人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有关规定,理赔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上船证明上三个印章不一致,材料不符合索赔标准,“公司是在不确定手续真实性的情况下,参照了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来核算理赔的。”
陪护女儿43天索赔误工费未果
据仇先生介绍,2021年3月13日,他的六岁女儿小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陉山大道路500米路段被一辆大众轿车撞倒,事故造成小仇受伤住院43天,期间由仇先生全程陪护照料,其本职工作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出院后,仇先生向肇事车参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双方就护理费的赔付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他说,河北人保只同意按照服务人员平均工资115元/天的标准理赔。但他的职业为船员,并不属于服务人员的范畴。
据仇先生所在的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开具的误工证明书显示,仇先生因误工影响收入金额为4873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1041.01元。
而按照保险公司提出的理赔方案,实际赔付金额为人民币4945元。仇先生无法接受,但河北人保也拒绝执行任何赔偿,双方僵持不下,理赔流程一直没有进展。仇先生至今都未收到任何赔付。
仇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并不合理,“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赔付”。
仇先生表示,自己已经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误工证明,银行流水,上船协议、劳动合同等材料索赔误工费,保险公司却要按照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然而自己并没有从事过服务行业,这个赔付标准显然是在“忽悠人”。
仇先生称,自己曾进行过法律咨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为亲属,虽然未产生支出费用,但是亲属的护理行为是具有价值,同时其本职工作也受到影响。因此保险公司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澎湃新闻注意到,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保险公司称提交材料不合规,律师:盖章一致
对此,11月17日,河北人保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仇先生于2021年5月向公司申请理赔,经核查,该案件主要纠纷点在护理费的赔付。仇先生因护理受伤女儿导致的收入损失涉及费用名为护理费,并非仇先生所称“误工费”。
保险公司表示,仇先生提交的材料中,误工证明、劳动合同、上船证明上三个印章不一致,材料不符合索赔标准。因此该公司只能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在不确定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参照了河北省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来核算护理费。但仇先生并不认可这一赔付方案,双方没有达成理赔协议,无法走理赔流程。
针对保险公司的回应,仇先生表示,他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理赔事项时,并未有人对他提交的理赔材料提出质疑。
据仇先生提供的材料显示,他向河北人保提供的《误工证明书》及《劳动合同》中盖有“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印章,《船员上船协议》中虽盖着公司的英文章,但协议落款出名明确注明了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北京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仇先生认为,河北人保不能据此认为其材料盖章不一致。
12月13日,澎湃新闻就此事咨询了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展飞,他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表示,仇先生的误工证明与劳动合同上的盖章一致,属于合理提出误工索赔,并不构成材料不合规说法,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谢展飞说,理赔材料的提交以法律规定为准。客户需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自身情况适用法律,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赔付标准,并提交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理赔,不得擅自调整理赔标准。
目前,保险公司表示与仇先生还处于沟通协商中,会选择合适时间进行面谈。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