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投资者索赔迎最新进展 首批案件一审胜诉
证券时报·e公司 2021-12-07 08:00

“2021年12月6日,部分投资者收到了大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獐子岛(002069)的被处罚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酌情支持赔偿投资者30%的损失。”12月6日晚间,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2月9日之间买入獐子岛股票,并在2018年2月1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的受损者。

回顾前情,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公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0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对獐子岛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证监会最终认定,獐子岛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一、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獐子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其披露的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7 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四、獐子岛公司披露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五、獐子岛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獐子岛领到的处罚结果是顶格罚款60万元。自证监会罚单2020年6月落地开始,陆续有投资者对獐子岛公司提起索赔维权诉讼。”据臧小丽律师介绍,据不完全统计,獐子岛公司在11月17日、10月12日、9月2日《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均有涉及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的案件信息,上述公告涉及的案件约251起,投资者索赔的金额大约3261.72万元,獐子岛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大约是2021年7月—11月间,而这些案件并非是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全部。

目前,案件仍在诉讼时效期内,预计还会有投资者加入到索赔诉讼队伍中。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另外,獐子岛公告还显示,有部分投资者与獐子岛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诉。不接受獐子岛公司和解条件的投资者,由法院依法判决。

臧小丽律师特别指出:目前,大连中院作出酌情赔偿投资者30%损失的判决是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系“多因一果”造成,除了獐子岛公司虚假陈述这个因素之外,投资者损失还受到宏观因素、行业影响、以及公司控股股东被提起公诉等多种因素影响。以上判决尚未生效,原告投资者与被告獐子岛均有可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如果有任何一方上诉,将由二审法院来进行终审审理。(孙宪超)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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