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ST金鸿被深交所出具监管函
中国证券网 2021-11-11 16:56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11月11日对ST金鸿董事会以及多位高管下发监管函,缘由是信息披露不及时。

据查,2021年8月21日,ST金鸿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20年10月,公司出售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华北”)100%股权,协议约定公司对中油华北的借款47716.42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截止2020年末,中油华北未能如期偿还上述款项,未偿还的金额占上市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37.46%。2021年1月29日,ST金鸿与中油华北签署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债权47716.42万元分为四期进行偿还,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10%,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2023年12月31日前偿还30%,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40%,ST金鸿未及时对上述补充协议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3条、第6.2.4条的规定。深交所表示,希望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记者 王子霖)

编辑/田野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