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大牌”服装,男子获刑6年多罚金千万
现代快报 2021-10-30 21:38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微商在朋友圈销售“假大牌”,是不是自己不生产“假大牌”就不构成犯罪?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服饰,货值高达上千万。

销售“假大牌”,这个团伙均被判刑

据悉,自2019年6月至案发,蒋某、黄某、陈某明知万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是假冒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以某科技公司名义从万某等人处购买并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710万余元。2020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对某科技公司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Champion及Supreme吊牌1袋、吊牌机器1台、出入库及销售单1袋,尚未销售的假冒Champion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多件,货值金额达894万余元。除此以外,蒋某、陈某还擅自委托他人生产假冒的Supreme品牌产品,警方在仓库查获并扣押带有图片注册商标的服装多件。

法院认为,蒋某、黄某、陈某明知他人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710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89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8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万元。黄某和陈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销毁。

法官:这些常见误区要注意

承办法官表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大量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仍有不少人对此罪的理解存在误区。

常见误区1:朋友圈里微商都在卖“假大牌”,只要不是生产“假大牌”就不构成犯罪?

承办法官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生产行为。所以,做微商也要擦亮眼,卖“假大牌”也有陷入牢狱之灾的风险。

常见误区2:“不知道”自己卖的是“假大牌”,就不构成犯罪?

承办法官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但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并不仅仅听行为人的一面之词,一般还需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承办法官表示,销售“假大牌”不是小事,勿要为一时利益触犯刑法!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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