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将迎“超级监管”: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支配地位
澎湃新闻 2021-10-30 07:47

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五条,从数据管理、数据安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作出规范。

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

《征求意见稿》中有多条关于数据方面的内容,在第一条公平竞争示范方面就要求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在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公平竞争时,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平台内经营者及其用户在使用平台服务时产生或提供的非公开数据。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访问、注册、登录、获取其所需的平台服务时,不将使用其他关联平台提供的服务作为前提条件。

在第四条数据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与内控机制,对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数据跨境流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数据安全。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确定数据安全责任人,明确相关人员的名单与联系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在关于如何界定超大型平台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同时发布的《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有不同。

按照《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超大型平台,是指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或估值)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具有较强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

按照上述对年活跃用户的规定,阿里巴巴、拼多多、京东、支付宝、微信、抖音等平台都将按照超大型平台管理。

按照《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则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三级,比如,在用户规模上,超级平台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大型平台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中小平台是在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年活跃用户。

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则将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分别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的分级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履职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也在数据获取以及数据安全方面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出要求。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征求意见稿》指出,除超大型平台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履行本指南第十至三十四条所列各项义务,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在第十八条数据获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经由平台服务所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自身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合并使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强迫用户登录并使用自身提供的其他服务。

在第二十六条数据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处理重要数据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在第三十四条配合执法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执法部门履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提供执法部门为履行职能以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数据资料,配合执法部门进行监测。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经营者应当依法保存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个环节的数据。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

《征求意见稿》在第十六条、十七条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在反垄断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义务,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得实施集中。

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行为,或者为虚假交易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在第二十条价格行为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的合规风险提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

此外,在第二十九条平台内经营者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自己运营平台所掌握的各方面优势,与平台内经营者展开不正当竞争。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