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报警校时,学校说我有盗窃的案底,但我从未犯罪”
检察日报 2021-10-25 22:20

“我儿子今年高考,想报警校,但是学校通知儿子说,我有盗窃的案底,不能通过政审,不用来报考了。一直以来,我遵纪守法,从未犯罪……”今年5月的一天,一封申诉信寄到了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信中的内容,给12年前一起盗窃案罪犯的身份打上了问号。

写信的人是刘某,他在信中介绍:2009年,他看到了印有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刘某在宁波市海曙区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震惊之余,刘某想到哥哥刘某某当年就在宁波务工,还坐过牢。刘某质问哥哥,哥哥道出了当年犯罪的实情。

刘某反映的是事实吗?海曙区检察院调取了原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和卷宗。当年的起诉书上,“刘某”的姓名后注明了“自报名”。原来,十几年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没有提供身份证件,而是自报了姓名和身份证号,由于案发时的条件限制,难以核查其真实身份。经过初步审查,刘某确实存在被冒名的可能,于是,案件被移送至刑检部门办理。

12年过去了,兄弟俩都苍老了许多,和当年照片上的模样都有些出入。正当承办检察官思索如何办理该案时,技术部门给了一条重要提示:“可以通过手印鉴定验证刘某是否是当年的作案人。”技术人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分头行动,承办检察官赴公安机关、看守所、法院调取当年法律文书中所留的指印,技术人员则去采集刘某和刘某某的指印。

在采集刘某某指印的过程中,手印中的一处残缺引起了技术人员的注意:刘某某右手食指捺印出来的指纹,在纹线中心花纹偏右上方向总是有一小处空白。技术人员观察了刘某某的手指并拍照固定。图片经过放大后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刘某某手指相对应处有一个细微的疤痕,疤痕略微向内凹陷,因此捺印时有一小块始终无法留痕。另一头,承办检察官在调取的证据中也发现了一枚同样位置有着细微残缺的指纹。

收集好检材和供比对的样本后,该院逐层委托至浙江省检察院技术处进行鉴定。6月3日,手印鉴定意见认定,当年案卷中讯问笔录上的手印属于哥哥刘某某。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实2009年那起盗窃案系刘某某所为。随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被告人主体身份错误,消除刘某被冒名的不良影响。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于6月29日作出更正,还了刘某清白。目前,刘某的儿子已被某政法院校法律系录取。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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