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了吴某凡事件的进展,针对网络举报“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警方查明,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吴某凡的外国人身份,对其是否有特殊庇护?警方通报中提及的网络举报所称的“诱骗年轻女性”,在刑法当中对应何种情形?如何理解受害女性的性自主权被侵犯?
多位知名刑辩律师通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进行了相关法律分析。
聚焦一:外国人身份是否有特殊司法保护?
据北京警方通报,30岁的吴某凡是加拿大籍,涉嫌强奸罪。那么外国人在中国犯法,在司法程序方面是否有特殊对待?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司法机关对吴某凡这个外国人完全有管辖权。因为吴某凡为并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国对其完全按正常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与中国公民平等。”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介绍,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也表示,“外国人的身份没有任何特殊司法保护,只有可能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在国驻中国的使领馆人员可以接见他,他的家属可能更有便利在羁押期间见到他。此外,由于他不是纯粹外国人,在饮食方面甚至不需要做特殊调整。只有在他是纯某国人的情况下,羁押机关才可能会在饮食方面有适当调整。”
聚焦二:如果“诱骗”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多名刑辩律师介绍,强奸案件是依法不公开的案件,不管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不会公开,因为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此次北京警方的通报,也极为简单。目前尚未有信息披露吴某凡涉嫌性侵的女性的人数、年龄等信息,仅称吴某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介绍,我国刑法的强奸罪中,对于两个年龄断的年轻女性进行了特殊保护。一是未满14岁的女性,称之为“幼女”。“就强奸罪而言,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论”。二是14岁~16岁的少女,“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利用优势地位,诱使或迫使其发生性行为的,也构成强奸罪。”
而所谓“优势地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有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明勇律师介绍,我国刑法中,并无“诱奸”或“骗奸”这一法律概念。“诱骗”,更多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引诱”和“欺骗”。“诱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她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这种自愿也构成强奸。”
而对于成年女性,在性关系中,即便男方有“骗”的因素,一般也很难认定为强奸。“因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性自主决定权,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直接说‘不’或者反抗。”
聚焦三:灌酒、下药或“迷奸”,就是强奸
据北京警方7月22日通报,2020年12月5日22时许,18岁的都某竹被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到吴某凡家中参加聚会,10余人共同玩桌游并饮酒,次日凌晨至7时许,其他聚会人员陆续离开,都某竹酒后在吴某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性关系。
贺律川律师认为,“诱奸”是指利用金钱、物质、封建迷信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这里的女性是表示同意的,这是与强奸的最为关键的区别。而强奸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但是,如果妇女的同意是基于被欺骗和利诱,并导致妇女完全丧失了自主权,仍有可能构成强奸。比如,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诱使妇女被骗后与其发生性行为;或是利用特殊关系下的优势地位,例如利用医患关系、师生关系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即使妇女同意了,仍有可能构成强奸。
贺律川还指出,若吴某凡案被害者中,有“女性饮酒后受到侵犯”情结,虽法律上并无“迷奸”这一概念。但如女性是被灌醉或下药后遭到性侵,“女性事实上是不能反抗的,那么不管其年龄多少,依然是违背了其意志,属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朱明勇律师也认为,利用女方醉酒,还有利用上下级关系,利用药物等发生的性关系,都算强奸。它有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女方是否自愿。”“如果女方说她自愿,但是她喝醉了说的,那这肯定不能算是‘自愿’,所以要搞清楚女方的真实意愿。”
聚焦四:判断女方是否自愿,看其事后是否告发?
上述7月22日的警方通报还称,(性行为)当日下午,都某竹在吴某凡家中用餐后自行离开,期间两人互相添加微信。12月8日,吴某凡给都某竹转账3.2万元用于网络购物,此后至2021年4月期间,两人保持微信联系。
尽管,尚无证据表明都某竹是吴某凡强奸案的受害人,但在类似性关系纠纷中,判断女方的真实意愿,在刑事学界和业界一直有研究和争议。
朱明勇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证据比较难把握,“如果当时没有告,过了一段时间,因为又是要钱什么之类的再去告,那很有可能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这种说法。因为还要具体的调查,比如说当天晚上的情况,女方留宿了,为什么没有走?第二天为什么还没有走?为何吃了饭之后才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能都有自己的说法……到底怎么来判断女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往往就是从事后女方告不告他开始。“
那么,事发时,如何认定男方构成强奸?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庄玉武律师介绍,著名法学教授罗翔在《刑法中的同意制度》对性行为当中违反女方意志,梳理出四个标准。
“一、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受害人必须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最激烈的身体反抗,并且要一直反抗到侵害结束;二、合理反抗标准,面对威胁,受害者没有反抗并非代表自己同意,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自己受到更多伤害;三、‘不等于不’标准,不管在任何时候,只要说‘不’就可以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同意;四、肯定性同意标准,也就是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除此之外,哪怕是沉默也要被视为拒绝。”
庄玉武律师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女生面临性侵,最好采取“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最起码也得是“合理反抗标准”,才可能获得刑法保护。
聚焦五:强奸是暴力犯罪,很少判缓刑
7月31日,北京警方通报仅提到吴某凡被举报“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但并未披露其涉嫌强奸罪的具体情节。
朱明勇律师提出,目前吴某凡仅被刑事拘留,“也就是说,他涉嫌犯罪,但并不是一个确定的犯罪分子。”但若一切查实并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审判,那么吴某凡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的结局。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吴某凡没有减轻和从轻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他最低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郭勇律师介绍。
“强奸罪属于暴力犯罪,很少适用缓刑。”朱明勇律师介绍,“除非被害人谅解,则可能判处缓刑,但这种情况更少见,因为如果被害人能够原谅,就不会去告他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舆论称吴某凡被多人举报,“如果最后能够锁定吴某凡对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女性实施了强奸,或者奸淫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的,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吴某凡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辩律师刘良强介绍。(记者 谭君)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