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披露一起案例,两名男子想贩毒却买了假货,被抓后判刑。
倪某欲贩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同伙携“毒”驾车返京时被当场查获,但后经鉴定,起获的白色晶体状粉末中未检出常见毒品。不知是假毒品而以甲基苯丙胺进行购买、运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吗?北京一中院对倪某上诉提出的无罪辩解未予采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倪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两个月后再起犯意,联系了同伙王某,让王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寻找冰毒货源。为表诚意,倪某乘飞机至宜昌与王某见面,给付现金数万元。一周后,王某电话告知倪某已找到冰毒货源,当天倪某就匆匆踏上行程与王某接头,再次给王某毒资若干,后在该市某小区内向他人购买“冰毒”360余克。
当天下午,倪某与王某驾车离开荆州返往北京,并将“冰毒”藏在车后座车顶夹层内。次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进京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类物品360余克。同日深夜,倪某的一名狱友陈某也被民警查获,此前陈某曾给倪某转账数万元,商定冰毒到货后就从倪某处购买60克,被抓时陈某正在某快餐店等候倪某的到来。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起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中未检测出常见毒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以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为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购买、运输,王某明知倪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介绍贩毒、运输,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与倪某商定购买冰毒,在约定的交易地点等候时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倪某、王某、陈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倪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倪某称买的是戒毒灵,不是毒品,公安机关没有起获毒品,应当认定无罪。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侦查期间供认他为了贩卖冰毒让王某联系购买,后将冰毒运送回京的事实,对此同案人王某和陈某的供述、手机聊天记录也能印证。结合公安人员起获的涉案物品是在汽车后排座椅上方的车顶装饰夹层内,倪某对其购买的物品进行隐藏、伪装,也反映出涉案物品并非倪某所称戒毒灵,倪某以贩毒为目的,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购买、运输的行为,依然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倪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官提示在审理毒品犯罪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特别是严惩毒品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于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法院综合运用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上诉人倪某欲贩卖运输毒品冰毒36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倪某虽辩称自己购买的是戒毒灵,但其辩解与同案人的有罪供述不符,其本人在庭审供述过自己联系购毒后运送回京的事实,对于翻供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倪某不知是假毒品而以真毒品贩卖、运输,主观上仍然具有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而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倪某贩卖、运输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