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雇请的搬运工被倒下铁板砸伤,这个责任谁来负?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答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店主要为此承担四成责任,赔付6.9万余元。
当事人为周师傅,今年53岁,钟祥人;另一当事人为钟祥一废品回收站经营者邓某,今年49岁。
2019年9月底,邓某雇请周师傅在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的废铁切割场地从事搬运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180元/日。2019年10月15日,周师傅在从事搬运工作中,一块正在被切割的铁板倾倒将周师傅砸伤。事故发生后,周师傅被工友送至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4.2万余元。邓某在周师傅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2.9万元。周师傅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后期治疗费1.5万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周师傅的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
双方为赔偿一事闹上法庭。去年,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周师傅受邓某的雇请从事搬运工作,在从事搬运工作过程中被倾倒的铁板砸伤致残,邓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师傅在搬运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采取足够充分的安全措施,存在过错。邓某作为劳务的接受者未充分注意安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和提示,存在对施工安全注意和措施不够的过错。鉴于此案的损害是在施工过程中被正在切割的铁板倾倒所致,根据事故发生的可避免范围综合考虑,确认邓某、周师傅责任份额分别为40%、60%。据此,一审判决邓某向周师傅赔偿6.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