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用个人二维码收罚款是“为方便群众”?
北京青年报
2021-05-22 08:00

针对“网帖反映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交警用个人二维码收缴罚款”一事,5月20日勉县公安交管大队官方微博回应称,交通违规人员谢某某因急于上班请求辅警代其缴纳罚款,用微信转账200元到辅警个人账户。执勤民警当场开具了处罚票据,执勤辅警已代为缴纳至银行专用账户。
如此“代收”并非没有问题,至少执罚程序不合法:执法人员只有开具罚单的责任,而不可以接触罚款现金,这早就是一条铁的原则、铁的纪律。1999年财政部、监察部等多部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即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可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并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
在此次事件中,执勤交警既已对违法人开具了只能通过银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书,又“代收罚款”,不仅是程序有问题,“代收”的必要性也不好解释。
最让人困惑的是,交管大队自始至终都没明确说明,执法人员以个人二维码代收罚款是否违规?只是说,为严格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官方的表述显得那么“拐弯抹角”,这种姿态实在不可取。
“代收罚款”行为违规就是违规,该批评该处理,应该依法依规行事,这样才不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
文/马涤明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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