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民办校不得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 不得提前招生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5-17 15:53
教育部5月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修订后的《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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