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早在2014年9月,广电总局对各大卫视下达通知,对于有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和丑闻劣迹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剧、影视节目一律暂停播出(点播)。此后,总局多次强调,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此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劣迹令”。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劣迹艺人”仍然在公众媒体频频发声出镜。前不久,111位影视从业者联合签名抵制曾涉嫌抄袭剽窃的于正、郭敬明,要求影视界立即停止对这些“劣迹从业者”的宣传炒作,将他们从公众媒体中驱逐出去。
鉴于此,今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新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要求“劣迹艺人”受到协会会员单位1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且须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可继续从事演出活动。
这次广电总局拟将“劣迹令”写入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使惩戒“劣迹艺人”,有了法律依据。
一些明星,自恃是名人,具有非凡的“活动”能力和影响力,因而不惧以身试法,甚至完全漠视法律。因此,净化演艺生态,寄望于明星自律,显然是不现实的。除了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之外,有关部门及演艺行业,应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
“劣迹令”入法,彰显艺德为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艺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明星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
此外,对于以身试法的明星和丑闻劣迹者,除了司法机关实施必要的法律惩戒之外,有关部门还要附加处罚措施;比如,对于初犯者,限期禁止参加演出活动;对于屡教不改者,则终身禁演,以此提高明星艺人的违法成本。
最后,对于热衷于宣传炒作“劣迹从业者”的媒体平台,也要进行查处,还影视界一方“净土”。
文/汪昌莲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