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正厅级国企老总张宽民受贿六千余万,一审获刑17年
澎湃新闻 2020-12-25 09:33

已于4年前落马的陕西正厅级国企老总张宽民受贿细节获公开披露。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张宽民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张宽民曾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6200余万元,实际取得5900余万元。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张宽民一审获刑17年。

公开资料显示,张宽民,男,1959年12月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曾任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简称地矿局)副局长、局长,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正厅级)等职。

2016年12月24日,张宽民因涉嫌犯包庇罪、窝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就张宽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2019年6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宽民犯受贿罪进行追加起诉。2019年7月,宝鸡市中院决定并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

澎湃新闻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张宽民受贿事实共11项,多与矿产开发有关,其中两项收受财物超过千万。

例如2009年底,张宽民利用担任陕西省地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付某的秦煤集团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简称西勘院)在陕北横山芦殿、芦河井田合作勘查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2010年初,张宽民以有事需用钱为由向付某索要2000万元,2010年3月,付某将其名下存有2000万元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交给张宽民。

对于上述事实,张宽民供述,2009年此前和西勘院合作勘查开发陕北芦殿煤田的老板不想干了,他就想到秦煤集团董事长付某曾说过想扩大公司陕北煤矿的规模、弄些后续资源。不久后,他带西勘院副院长陈某到付某办公室谈合作勘查,2009年底左右,西勘院和秦煤集团签订了芦河、芦殿煤田合作勘查开发合同。

张宽民称,西勘院是省地矿局下属单位,秦煤集团和西勘院能成功签约是他促成的。双方签订合同不久后,其连襟任某想在高陵投资一个管桩厂,让帮助筹集3000万元。他想这次促成了付某和西勘院合作,就问付某要2000万元。付某听到该要求后,当时没表态,过了4、5天给他一张银行卡,背面写着密码。

此外,2005年6月至2007年7月,张宽民利用担任省地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朱某购买、出让省地矿局下属第十三地质队的山阳县水草坪钒矿详查探矿采矿权提供帮助。2009年,朱某为了感谢张宽民在上述矿权买卖中的帮助,送给张宽民一张存有800万元的民生银行卡(户名为张宽民女儿),后又多次送给张宽民现金人民币共计400万元,张宽民均予以收受。

对于上述事实,张宽民表示1200万元用于给女儿、女婿在北京市东三环白家庄买房,此外还用于在西安购买房产。

一审判决书还介绍,2014年,张宽民在担任中陕核集团董事长期间,安排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周某(另案处理)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周某后分别在西安曲江惠宾苑宾馆有限公司和西安大唐西市酒店有限公司以会议费形式虚开发票36.9万元、126.66万元,共计163.56万元,扣税后套出130余万元供张宽民个人使用。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宽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本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矿权办理及转让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6212.30万元,实际取得5962.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张宽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63.5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宽民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9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宽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宽民违法所得2601.45917万元,由扣押单位返还被害单位中陕核工业集团公司163.56万元,剩余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查封的房产依法处置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记者 程真)

编辑/张丽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