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刑还需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青年报 2020-10-14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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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全社会关注。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十几年前就有案例被曝光,我们原以为只是偶发个案,现在却不得不承认,这很可能早就是个“地下产业”。据报道,山东省已查出242人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共涉及14所高校,其中包括中国海洋大学这样的985高校。

冒名顶替上学案件中,被冒名的几乎都是贫苦人家的孩子。寒门出贵子本来就难,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还被人冒名顶替剥夺入学机会,因此被毁掉的,很可能是他们的一生。冒名顶替之可恶,可以说更甚于高考舞弊,其违法成本之低,却与其社会危害极不匹配。即便东窗事发,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顶替者学历了事,被冒名顶替者不仅鲜有得到赔偿,施害者更不会被追究刑责。

只要立法短板不补齐,违法成本不提高,冒名顶替的可能就会一直存在。冒名顶替上大学,早该入刑了。此番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与去年以来曝出的多起冒名顶替上学新闻事件关系紧密,是新闻推动个案调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典型例证。正如代替考试罪入刑,对考试舞弊乱象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谓猖獗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

虽然媒体报道大多只强调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但拟入刑的冒名顶替行为,其实包括三种: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以及就业安置待遇。在立法技术层面,这不是单纯的“冒名顶替入学罪”,而应该是“冒名顶替罪”。冒名顶替上大学,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权,而冒名顶替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与就业安置待遇,侵害的法益则是他人的工作权和待遇权,比如冒名顶替吃空饷等。

除了冒名顶替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事业单位工作机会被冒名顶替,以及国企工作机会被冒名顶替的案例,之前都曾曝光过,是否应只局限于公务员录用资格?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行为,其实还有很多,是否也有在此法条下增加入刑的可能?此外,相比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含义十分明确,“就业安置待遇”却含义相对比较模糊,似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更该严惩。对于最高三年的法定刑期,不少人认为偏低。冒名顶替上大学也好,偷走就业机会也罢,事实上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有没有必要根据受害者经济损失大小等相关情节,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以便更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些问题都值得认真考虑。

文/舒圣祥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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