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三千多万,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一审获刑13年
中新经纬客户端 2020-06-05 15:20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5日消息,6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的一审宣判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杨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

2019年1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李杨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首个被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组调查的中层干部。同年4月12日,李杨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同年4月26日,李杨勇被逮捕。

中国裁判文书网3日公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01刑初37号),披露了李杨勇受贿罪一案的具体细节。

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李杨勇 交通银行官网 资料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

200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其担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为马某实际控制的武汉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陈某实际控制的武汉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朱某实际控制的江西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高某实际控制的武汉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等公司在获取贷款、承接工程,以及金某向XX银行湖北省分行出售咸宁市XX大道XX号第XX幢XX号、XX号办公楼等事项中提供帮助,收受马某、陈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120万余元(以下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港币10万元、美元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杨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XX银行南昌分行党委书记、行长,XX银行湖北省(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陈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经营的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承接工程、销售房产等事项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3,142.9267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收受马某贿赂的事实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行长,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马某的请托,为马某实际控制或参与经营的武汉市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武汉F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A公司等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承接XX银行湖北省分行装修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13年7月,李杨勇收受马某给予的价值542.9725万元的武汉市武昌区XX路XX号XX区商业街XX栋XX层XX室商铺一套。该房产由F公司总经理盛某代持,截止案发时,已支付首付款、贷款本金、利息共计484.8万余元,尚有124.2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2003年至2014年,李杨勇分别收受马某打以高尔夫球输球、亲属过世、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050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586.0227万元。

——收受陈某贿赂的事实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武汉G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等公司获取XX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15年1月、2017年11月,李杨勇先后收受陈某给予的价值903.5942万元的武汉市江岸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商品房1套及价值66万元的地下车位2个。该房产和车位由陈某的司机孟某及其妻杨某1代持,截止案发时,该房产已支付首付款、贷款本金、利息共计650.2万余元,尚有349.5万余元贷款本金未还清。2008年至2016年,李杨勇分别收受陈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30万元、9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1,108.5942万元。

——收受马某、陈某、朱某贿赂的事实

200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请托,为朱某实际控制的C公司、南昌H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承接XX银行营业网点空调工程等事项中提供帮助。2006年,李杨勇看中江西梅岭风景区内一处土地债权,提议朱某、马某、陈某共同出资购买。后李杨勇收受马某、陈某、朱某共同出资480万元购得的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债权,其中朱某出资180万元,马某、陈某各出资150万元。该债权先由朱某以C公司名义收购,后于2007年10月过户给李杨勇让朱某、马某、陈某共同成立的江西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名下。2009年后,朱某私下多次将I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和抵押贷款,导致该土地权益被法院查封。

——收受高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请托,为高某实际控制的D公司在获取XX银行贷款事项中提供帮助。2010年12月,李杨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高某公司所开发的武汉市XX园XX栋XX层XX室7套商铺,收受高某以低价购房方式给予的差价款合计903.1718万元。涉案7套商铺由陈某出面购买并代持,后于2013年分别过户至李杨勇妻子姚某1及妻妹姚某3名下。2007年至2016年间,李杨勇先后收受高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调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义给予的现金30万元、9万元、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162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950.388万元。

——收受金某贿赂的事实

2010年,被告人李杨勇利用担任XX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请托,安排XX银行湖北省分行以总价6,883.08万元的价格收购J公司开发的咸宁市XX大道XX号第XX幢XX号、XX号“XX广场”1-2层办公楼。2007年至2016年,李杨勇先后收受金某以打高尔夫输球、过年红包等名义给予的现金10万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7.9218万元),共计17.9218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杨勇被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期间,李杨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了相关涉案房产,李杨勇及家属等人退缴赃款共计1,450万余元、港币10万元。本院审理期间,李杨勇家属退缴赃款670.17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杨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314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杨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杨勇部分受贿行为属犯罪未遂,违法所得追缴、补缴情况以及李杨勇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决定对李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杨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杨勇受贿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题为《受贿细节曝光!交行发展研究部原总经理李杨勇被判13年》)

编辑/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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