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6个 “套路贷”“校园贷” 恶势力集团主犯被判刑
新华社 2019-11-01 14:14

新华社沈阳11月1日电(记者范春生)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引发多名被害人退学休学、跳楼投河、贱卖房产等严重后果……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10月31日对6个“套路贷”“校园贷”恶势力集团案件一审宣判。以董大彪为首的8名集团首要分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20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以董大彪等为首的6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专门以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大学城学生为侵害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高校的数百名大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还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痕迹,录制虚假借款视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系列案件的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

在被害人不配合或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债务过程中,上述恶势力集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部分被告人在从事小额贷款中介过程中,明知其他被告人有实施“套路贷”行为,仍与其共同出资或将被害人介绍到其他被告人处为自己“解套”,骗取或勒索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各犯罪集团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骗在校大学生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以威胁、滋扰、限制自由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讨债,引发多名被害人退学休学甚至跳楼等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与此同时,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纠集其他成员,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诱骗、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均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大彪等8名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在各自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各犯罪集团的其余17名成员应按其参与的罪行定罪处罚。为此,判处董大彪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另7名集团首要分子也均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对17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9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完)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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