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款能否抵扣赔偿款?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事故次要责任人在被起诉索赔后提出,自己已经通过“水滴筹”为事故受害人募集捐款20万余元,应在其赔款中扣除,但该诉求未获法院支持。济南中院表示,“水滴筹”等众筹项目其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不论发起人是谁,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
据济南中院官方微信6月12日通报,2017年3月11日,郭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孟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损坏,孟某、乘员怀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怀某无事故责任。
事发后,怀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71万余元。怀某遂起诉事故责任人进行索赔。面对起诉,孟某辩称,自己已经通过朋友在公益筹款平台“水滴筹”发布怀某相关求助信息,共筹得款项20万余元,应在其赔款中扣除。对于孟某这一主张,怀某表示认可扣除相关费用后自己实际收到筹款19万余元,并已全部用于治疗,但该款系其同学发布筹集,不应在孟某赔款中扣除。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孟某主张的水滴筹款项的归属及性质问题,首先,该筹款活动无论是谁发起,但根据其发布的筹款内容,其目的在于通过发起该活动,聚集社会力量来挽救怀某的生命,帮助怀某走出困境;筹款者的捐赠也是出于对怀某的同情、怜悯,目的在于治疗怀某的病情,而非出于对孟某所负债务的帮助。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孟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社会力量对被侵权人的捐赠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因此对孟某要求在赔偿款中扣除水滴筹捐赠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送达后,孟某等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近日济南中院二审判决该案,对上述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济南中院强调,“水滴筹”作为新兴的公益筹款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为更多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其建立的初衷是聚集社会力量来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不论发起人是谁,捐款者的目的都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否则就是把捐款者的善心扭曲为侵权人谋利的工具,另外患者获得筹款后通常也会采取其他方式回馈社会,实现慈善公益的良性循环。因此,在侵权案件中,公益筹款不应抵扣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款。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