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逃债通过妻子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女儿,法院撤销赠与协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7-22 21:39

王某(化姓)欠他人债务100万元未还,被法院判决还款后仍未执行。后其妻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赠与女儿,逃避法院强制执行。7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王某欠张某100万元债务,并从2018年4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该事实在2019年经过法院判决进一步确认。王某未执行法院判决。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王某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2020年12月2日,张某得知,属于王某及其妻子赵某共有的房产被无偿赠给他们的女儿王某某,并已过户给案外人高某(化姓)。2021年2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赵某将房产赠与王某某的行为,王某某对王某欠付的100万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撤销王某某将房屋过户给高某的转让行为。

一审中,法院查明,1990年,王某、赵某登记结婚。2008年,两人取得涉案房屋,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6月6日,赵某与女儿王某某签订《赠与协议》,将涉案房屋赠与王某某,当日,房屋变更至王某某名下。2019年7月27日,王某某与案外人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1335万元卖给高某。随后房屋变更至高某名下,高某已支付购房款。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王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向女儿无偿赠与房屋的行为,导致了王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减少,侵害了张某的债权。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张某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考虑到该案的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赵某与女儿王某某签订的《赠与协议》,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因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将案涉房屋转让给高某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亦无证据证明高某存在损害债权主观的恶意,且其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张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的行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撤销《赠与协议》后,因案涉房屋已转让给高某,张某可另行主张王某某向王某返还相应房屋的购房款。

此外,王某某表示,其已为父亲王某承担了386万元的债务,并提交了调解书和付款凭证。调解书载明:某化工公司主张,2015年10月,王某向其借款400万元,借款利息每月2%,因王某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无偿赠给王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经外地法院调解,王某某向某化工公司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680.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发生在张某第一次提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之后,且某化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某的弟弟,不足以反驳债权人张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一审判决后,王某、赵某、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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