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近五年审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220件,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占58.2%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7-22 10:29

近年来,部分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资产、隐匿收入等手段,恶意“逃废债”的现象时有发生。7月2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副院长薛强介绍,近五年,该院审结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220件,累计撤销处分财产标的额达8.15亿元。从行为类型上来看,无偿处分财产案件占比最大,为72.7%。从案件类型上来看,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占比最大,占58.2%。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影响其债权实现。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特点是债权缺乏保障,避债行为隐蔽、手段多样。在已结案件中,债权未设定担保措施的占比高达72.3%。

相关案例中,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或控股、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通常需调查债务人及相对人详细的银行流水或车辆、股权及不动产权属登记变动情况,方可发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基于上述特殊关系,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债权人举证债务人存在诈害行为的难度大。

此外,涉案债务人的避债手段多样。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的手段往往超出法定类型,且表现为更加隐蔽的变相行为,例如,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转移资产,以租赁、承包、代持等名义隐匿财产,以离婚、分家析产等方式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亲属。处分标的物涉及房屋、车辆、股权、合伙份额、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财产。

针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侯军提示:债务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债权人应在交易全过程关注债务人责任财产,发现诈害行为后及时提起诉讼,诉讼中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

此外,北京三中院民四庭法官助理单海涛提示,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无需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仅需证明有偿受让的相对人具有主观恶意。《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约定,若存在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但法院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内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刘忠禹
校对/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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