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至2025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涉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153件,占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类案件的39.13%,接近涉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六分之一。
据了解,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事故有这些鲜明特点:涉事车辆类型高度集中,电动自行车接近半数,且自主驾驶比搭乘更容易出事;事故多是和机动车碰撞,高发在上下学高峰的学校周边、主干道等人流密集地;违规骑行、不戴头盔是常见诱因。事故不仅造成未成年人身体损伤,更对其身心健康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针对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法官建议,一方面社会应帮助未成年人强化交通规则认知,规范出行行为,提升风险自护能力;另一方面家长要落实家庭教育责任,做好安全行为示范并履行监护看管职责。
案例一
15岁少年骑电动车撞伤人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丁某(男,15周岁)为赶时间,骑行其母亲的电动自行车前往辅导班。在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恰遇原告于某(女,62周岁)由北向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丁某未能及时减速,与于某发生碰撞,导致于某倒地并滑出人行横道,造成头部损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存在在人行道内刮撞行人的过错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于某因头晕、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多次就医,因与丁某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未达法定年龄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属违法驾驶;且在驾驶过程中将在人行横道处正常行走的于某撞倒以致受伤,经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丁某应当对于某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丁某的父母应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丁某有财产,则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有限、体力尚弱、风险意识不足,对交通状况的判断力和突发情况下的应对能力普遍较弱。为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设有明确的年龄限制,即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申请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必须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年龄,严禁上路行驶。
此外,家长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学习交通规则,讲解交通规则制定的初衷及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带来的后果,尤其要明确告知驾驶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年龄要求,引导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家长也应妥善保管车辆,防止未成年人私自骑车出行。
案例二
少年骑滑板车遇“开门杀”
【基本案情】
某日,原告刘某(男,17周岁)在小区外道路上骑行电动滑板车。途经被告罗某(男,39周岁)停放在小区门口停车位上的小客车时,恰遇罗某突然打开车门,与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摔倒,造成手腕骨折及手表损坏。经医院诊断,刘某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并实施手术治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刘某遂起诉至法院,主张罗某在开车门时未审慎观察,匆忙操作致事故发生,且事发后未采取救助措施,对其身心健康及未来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要求罗某承担至少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开车门时未尽到审慎观察义务,未能注意到骑行滑板车经过的刘某,存在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定罗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开门杀”与未成年人违规使用滑行工具叠加引发事故的典型案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及使用平衡车、滑板车等滑行工具的未成年人具有警示作用。
法官提示,首先,无论车辆是否停放于正规车位、周边是否看似无人,驾驶人均应履行“开门前观察”的法定安全义务,尤其在小区出入口、非机动车道等人员流动频繁区域,应放缓开门动作,预留观察时间,从源头防范“开门杀”事故。
其次,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属于法定非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公共道路行驶,仅限在公园、封闭小区等特定区域使用。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家长也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向未成年子女明确相关使用规范,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安全事故。
案例三
小区逆向骑行遇“鬼探头”
【基本案情】
某日,原告许某(男,12周岁)与伙伴们在小区花园玩游戏。花园与小区道路之间划有停车位,且事发时车位已停满车辆。起初,许某和同伴在花园相互追逐;随后,两名同伴从车辆间隙跑入道路,许某为追击对方,也从两辆停放的汽车之间横穿跑入道路。
此时,被告章某(男,17 周岁)正骑自行车沿该道路逆向骑行。章某刹车不及,与许某发生碰撞,导致许某右侧胫骨远端骨骺损伤、右侧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许某认为章某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逆向骑行,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章某则认为许某从车辆夹缝中突然冲出撞上自行车,自己并无过错,不应当赔偿。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许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在小区道路骑行时应当遵守右侧通行规则,并应避让行人。但章某全程逆向骑行,且在发现行人从左侧进入道路时,未能及时调整路线靠右侧骑行,导致未能有效避让原告许某,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许某与同伴追逐奔跑过程中,从花园进入道路时未观察路况,未作停顿,直接由两车之间径直冲出,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章某的责任。
相较于章某未靠右侧通行的过错,许某从两车之间突然快速冲出的行为,更是难以被预见和避免。章某在发现许某后采取了脚踩地等制动措施,而许某未有任何减速行为,故判定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许某自担70%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小区内行人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典型“鬼探头”式交通事故,对未成年人的小区出行安全具有警示意义。
法官提示,首先,小区虽非市政主干道,但仍属于人员与车辆通行的公共区域。在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小区中,人车混行普遍存在,潜藏交通安全风险。因此,即使在小区内活动,也应遵守右侧通行、不逆行、不横穿道路、不超速等基本交通准则,不能为图方便而违反规定。家长应特别向未成年子女强调“逆向行驶易形成视线盲区,碰撞风险高”。对于低龄儿童在小区骑自行车、滑板车时,家长应加强看护,教育孩子减速慢行,观察周围环境,注意行人及障碍物,保障骑行安全。
其次,穿行道路需以确保安全为先。“鬼探头”是小区事故高发诱因——停车位、绿化带、建筑转角等区域易形成视线盲区,从间隙中突然穿行极易引发事故。家长应反复教育未成年子女:在从车辆间隙或遮挡物后穿行前,务必停下观察,确认无往来车辆;骑行滑板车、自行车时应控制速度,避免突然变向。通过持续提醒与行为示范,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通行意识。
案例四
醉驾轮椅车撞上跑步少年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李某(男,15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跑步锻炼。赵某(男,62周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李某后方驶来,因赵某醉酒且未注意观察路况,轮椅车与李某发生碰撞后向右侧翻,致二人受伤,轮椅车损坏。李某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腹部外伤。赵某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醉酒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跑步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确定赵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赵某的妻子吴某及儿子认为李某对事故负有责任,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将李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肢体残疾人,在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时应审慎行驶,但其违反规定醉酒驾驶,从后方撞上在其前方跑步的李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李某作为未成年人,跑步锻炼值得提倡,但其在非机动车道内跑步的行为亦属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关联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判定李某承担10%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父母应承担10%的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李某有财产,则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醉酒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跑步叠加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对于习惯在非机动车道跑步的行人有警示意义。
法官提醒,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严禁醉酒驾驶”是刚性规则。醉酒会严重削弱判断与操作能力,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虽属非机动车,但驾驶人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杜绝包括“醉酒驾驶”在内的一切危害驾驶安全的行为,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负责。
应注意,非机动车道专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通行,行人(包括跑步者)应在人行道内通行,如遇人行道受阻确需临时借道非机动车道,也应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快速通过。未成年人及家长应清楚认识“道路功能划分”规则,避免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从事散步、跑步等活动,以防范交通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陈斯
编辑/周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