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时到岗工作。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未到岗,用人单位能否以旷工为由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合同?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0年,曾某入职北京某公司从事项目技术总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某工作地点由项目地点确定。2022年曾某调入三亚项目,期间一直正常到岗,直到2024年春节后未返回三亚,亦未提供其他劳动。
2024年3月北京某公司向曾某发送《返岗通知书》,要求其2024年3月4日前返岗,如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曾某收到返岗通知书后未按时返岗,3日后北京某公司向曾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关系。
后曾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北京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中,曾某称北京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及报销款,导致其无力承担交通、生活费用,故不具备返回三亚的条件,北京某公司也并未与曾某协商更换工作地点,曾某提交相应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北京某公司称,未发放工资不构成不返岗的正当理由,并提交管理手册予以佐证,称该管理手册在项目工作群中发放。曾某则称未见过此管理手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应当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北京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曾某因资金紧张无力负担前往三亚履职的费用,并无拒不返岗的主观恶意。北京某公司未与曾某协商更换工作地点或分配其他工作任务,亦未协调解决异地履职费用,而一味要求曾某返回三亚项目部继续工作,并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显然缺乏合理性,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北京某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管理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核实劳动者旷工的前因后果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善意合理的行使用人自主权。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解除违法,进而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社保、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等,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比如邮箱、EMS、微信、短信等)向用人单位提出反对意见,但不建议采取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以免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构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保留好反对意见证据的前提下,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如协商不成,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