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与房东发生争议后,将房东告上法庭,称租赁合同上写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09平方米,但实际使用面积仅为89平方米,要求退还多支付的租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客在付款前已被告知房屋划分大小间的情况,房东也仅收取了部分物业费,房客和房东对实际租赁范围并不存在认识错误。基于此,房客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东支付租金。因此对房客提出退还多支付租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安某在中介带领下实地查看房东刘某的房屋,该房屋房产证记载面积109平方米,经安某改造为大间、小间两部分。安某与刘某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写明房屋建筑面积109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安某使用大间用于经营,并支付了部分房租。
后双方发生争议,安某认为刘某未告知其小间另行出租的情况,其实际使用面积89平方米、不足合同约定的109平米,故起诉要求退还多支付租金。
刘某不同意退还租金,认为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房产证记载面积,但并非将整个房屋出租给安某。安某明知租赁的是大间,小间已经另外出租。
经法庭调查,安某实际使用的是大间,小间另有商户租用。安某实际付款前,刘某已告知安某该房屋划分大小间的情况,仅向安某收取了部分物业费。安某租赁前,在小间租户营业执照上做了营业项目增项,并在大间实际营业。安某所租大间与另一商户所租小间门脸相邻、共用卫生间,其在租赁后长达四五个月的时间内均未对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同地段80多平方米房屋的市场租赁价。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对文本表述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探求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基于租赁大间商定租金标准,安某和刘某对实际租赁范围并不存在认识错误,合同文本表述并不影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指向。基于此,安某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刘某支付租金,现其以租赁面积不足109平方米为由要求退还多支付的租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平谷法院判决驳回安某的诉讼请求,安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双方对合同文本存在争议,应结合合同内容、合同签订目的、磋商过程、交易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合同文本记载错误,仍应秉持诚信原则,遵照双方实质达成的合同内容履行,即误载不害真意。
该案中,安某在租房前实地考察了房屋,租房后按实际租赁面积支付了物业费,并与隔壁小间共用公共设施等,安某对房屋的实际租赁面积有充分认识,合同约定的租金的真实意思指向89平方米的租金,故安某应依约支付租金。
法官表示,租赁房屋是生产生活的重要事项,实地看房、充分磋商后,应当按照房屋实际情况签署租赁合同,写清租赁面积、租金支付、提前退租等条款。如果因合同记载与实际磋商不一致发生争议,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当事人应提交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看房记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法院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刘忠禹
校对/罗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