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费结算起争议 住客不满协商结果 恶意给差评 住客赔五千
广州日报 2024-10-14 07:29

如今,不少旅客在入住酒店后,都会在网上分享自己的入住感受。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监督、评价,这本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要注意,如果恶意对商家进行差评,损害商家市场信誉的话,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为旅客给差评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最终涉案旅客被判赔偿酒店损失5000元并道歉。

住客不愿支付延迟退房费起争执

2023年9月中旬,王某通过网上平台在线预订A酒店“标准大床房”房型,并于当日办理入住登记,两天后办理退房手续。

入住次日,王某得知当晚房费要提价,于当日下午到前台提出退房。A酒店同意退房,但要求从王某交纳的押金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延迟退房费,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之后,王某报警,警方建议王某按规定补交相应费用再退房,或者续住,王某选择续住。当日,王某在上述平台A酒店的店铺页面发表评论,内容为A酒店环境差、卫生间漏水、前台服务人员态度恶劣、被子没及时更换、空调不制冷、无法晾衣服等负面评价,并附上房内照片和视频。此后,A酒店营业收入出现锐减情况。

为此,A酒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删除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涉案评价,停止侵犯A酒店名誉权的行为,王某需向A酒店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0000元。

虚假评价对酒店信誉造成损害

深圳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视频显示,王某入住前后,A酒店提供了相应的清洁服务。王某拍摄的照片无法证明是否漏水。前台监控视频显示,王某与前台服务人员交涉时,服务人员的语气平和,解释扣费规则时亦无不当之处。王某拍摄的视频显示其盖着被子,与空调不制冷的情况不符,庭审中,王某也认可空调的制冷功能正常。关于晾衣问题,A酒店在顶楼设有公共晾衣处。

法院认为,王某在网络平台上的评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其提出退房时被A酒店要求支付延时退房费而心怀不满,遂作出的恶意差评的行为,侵害了A酒店的名誉权。王某作出差评后,A酒店的营业收入确实受到一定影响,王某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酌定王某赔偿A酒店损失5000元。

为此,法院判决王某删除在平台上发布的不当评价,在平台上A酒店店铺页面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A酒店损失5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本案中,王某出于不满心理,故意编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评价,对A酒店信誉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商家如果遇到恶意差评,应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有权依据自己的体验对服务质量、购物体验的主观感受进行评价。

消费者的客观评价,是商家不断改进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因素。

消费者在行使评价的权利时,不得虚构事实恶意差评,由此导致商家名誉受损的,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文/章程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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