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的10月,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在上海长宁诞生
解放日报 2024-10-10 08:30

1984年11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上写着:被告人本应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因其是未成年人,所以从轻处罚,判处3年有期徒刑。

这是长宁法院少年犯合议庭审理的首起案件,现在看来很普通的一句话,却是载入中国司法史册的一个大事件。1984年10月,长宁法院成立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犯合议庭,开创了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的先河,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由此诞生。

今年10月是长宁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成立40周年的日子。作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一代代法官如何接力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进行探访。

确立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对未成年人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这是如今人人都明白的道理,但在40年前,这一观念尚未普及。记者了解到,当时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罚比较严厉,加之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和认知,“少年犯合议庭”成立初期还引发一些争议。

但这没有改变长宁法院的决心。“未成年被告人毕竟和成年被告人不同,如果都按照‘从重从快’惩罚,那惩罚的不仅是他的现在,还包括他的未来,他的未来就没有希望了。”长宁法院原少年审判庭庭长、少年法庭第二任负责人孙洪娣回忆她到少年法庭后办理过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偷了别人家的自行车,在教室里公开炫耀说自己有本事偷自行车,有同学要,他就再去偷。

“这说明他的犯罪动机不完全是谋财,而是为了满足‘在同学中我是老大,我有本事’的炫耀心理。”孙洪娣说,当时大家就考虑,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强,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有所区别,要更多立足于教育、感化和挽救。

长宁法院从少年犯合议庭创设之初,便提出要将未成年被告人当作一个孩子,而不只是一个罪犯来看待,对待孩子,要宽容而不纵容。从严厉打击犯罪到教育、感化、挽救,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审判理念上的一次重大转变。

1988年,长宁法院制定全国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试行)》,确立“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作为指导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延续至今;首创的诸如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法定代理人出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举措,如今已在全国广泛应用。

不少曾经的失足少年因此获得新生。2002年,还不满18岁、小学毕业就辍学打工的周某来到上海,在一位老乡的带领下,闯入被害人住处,用封箱胶带捆绑被害人手脚,并持刀威胁,抢劫现金650元、价值1760元的移动电话一部以及银行卡一张,并威逼被害人提供银行卡密码,持该卡提取1200元。

在提心吊胆逃亡数年后,周某主动找到帮教志愿者,在志愿者帮助下,于2008年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入室抢劫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周某已有心理准备。

考虑到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作案情节相对较轻,以及他在潜逃多年后投案自首的积极性、事后赔偿的主动性、认罪悔过的彻底性、缓刑帮教的现实性等因素,长宁法院决定对周某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最低档进行量刑,并大胆适用缓刑。

更让周某没想到的是,在判决之后,长宁法院还持续关注他的社区矫正情况。在法院的关注下,周某痛改前非,在老家开办了一家汽车装饰公司,并被确定为“新航之家”安置帮教基地,陆续接收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公司上班。周某不仅帮助这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还用自身经历劝说3名在逃人员主动投案自首。

“强制亲职教育”第一案

但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仅靠法院。

长宁法院很早就意识到,很多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和他们的家庭、父母息息相关。如果能让更多家长学会做“合格父母”,那么就有可能从源头上减少“问题少年”的数量。1989年,长宁法院开设“为孩子父母学校”,要求涉少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参与学习,30多年来已办64期,参训学员7000余人。

之后几十年,长宁法院始终关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问题。2019年2月15日,长宁法院作出一份有些特殊的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逃避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国内“强制亲职教育第一案”,这份判决曾引发广泛关注,其中首创的举措为2022年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所吸收。

2005年,已经成家的刘某某只身一人来上海打工,其间和梁某某发生婚外情,生下儿子小刘。刘某某原本的家庭因此破裂,她带着儿子小刘找到梁某某,不料梁某某根本不认这个儿子。

2013年5月,长宁法院判决小刘归刘某某抚养,梁某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小刘成年。没想到,判决生效仅一个月,刘某某就把小刘遗弃在长宁法院立案大厅。经法院多次沟通,她将小刘接了回去,并保证不再遗弃孩子。然而一年多后,刘某某再次将小刘扔在法院门外。此后,小刘只能借住在福利院,开始长达4年的寄宿生活。

最终,刘某某被抓获,并因遗弃罪被判刑。同时,法院希望通过专门的心理辅导和社会帮助,督促刘某某成为一个合格的母亲。

2019年7月起,刘某某到住址所在的长宁区新泾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她被要求每天早上给司法所打电话,汇报小刘的情况、自己有没有按时接送他到学校等。长宁区委政法委还牵头成立一个评估小组、一个关护小组,前者评估刘某某社区矫正的表现,后者针对小刘开展关护帮扶。

2022年1月18日,长宁法院又发出上海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该案中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正确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主动增进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少年审判”向“少年司法”

在“强制亲职教育第一案”中,长宁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和新泾镇政府等都出了大力气,这才让针对刘某某的强制亲职教育落到实处。

1987年,时任长宁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左燕就意识到,光靠法院“单打独斗”不行,要凝聚政法各部门的合力。于是,长宁法院的工作理念从“少年审判”转向“少年司法”,主动整合区公安、检察、司法力量,在预审、批捕、起诉、辩护各个环节保护好未成年人,形成“司法一条龙”。

几十年来,相关经验做法不断延续发展,如今已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格局。

2017年,廖某应聘至某培训机构担任书法老师,2017年8月3日至10月18日期间,其借教学指导之机先后对书法班上4名未满8周岁的学生实施猥亵并诱骗被害人对此保密。长宁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判决之后,长宁法院与区各政法部门合作,建立上海首个性侵被告人从业禁止查询库,从源头保护未成年人免遭侵害,相关实践经验被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所吸收。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制度。

2023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在审结一起游泳教练猥亵多名小女孩的刑事案件后,长宁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5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长宁区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游泳场所禁止录用有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应聘游泳场所的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游泳场所也应当依法查询上述情况。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督促,定期对游泳场所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因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各种新兴业态不断发展,点播影院等新业态可能成为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盲区。去年,长宁法院在一起案件审理中,促使点播影院运营方对在影院中遭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积极探索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将保护的羽翼覆盖至此类案件中的所有未成年被害人。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未包括点播影院,但基于点播影院封闭、私密的环境,可能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的场所,因此,点播影院应加强对观影者的登记,对于初步判断可能是未成年人的观影者,要主动询问、联系家人。”长宁法院副院长王飞说,通过审理本案,法院强调点播影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关注未成年人观影安全,注重企业社会责任。

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

40年间,长宁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813件、未成年被告人3640人,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5433件、当事人11325人。随着时间推移,涉未成年人案件类型、结构乃至法律条文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官也换了一茬又一茬,唯一不变的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一理念。

现任上海市高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的顾薛磊,在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工作了20余年。去年8月,他审理了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

父亲陈某长期住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母亲又因病去世,17岁的小陈唯一可以依靠的只有大姨徐女士。可是,徐女士已经60多岁,外地来沪没有多少养老金,也没有稳定工作,她能担负起抚养小陈的重任吗?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父亲陈某还有没有监护能力,徐女士是否适合作为新的监护人。”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顾薛磊不仅去了徐女士和小陈居住的小区,向居委干部了解二人平时的生活状况,到二人居住的房子里走访,还去了区精卫中心,和住院的陈某面对面交流,了解他的想法和顾虑。交谈中,陈某提到自己的父亲和两个姐妹都已过世,母亲早年与父亲离婚后再无来往,“也就是说,小陈在爷爷这边已经没有什么亲戚了”。

经过调查、审理和评议,长宁法院最终当庭判决指定徐女士为小陈的监护人,同时小陈继承母亲的遗产。为了保护他的合法权益,该判决还创造性地要求,徐女士今后如有大额支出,需接受居委会监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顾薛磊说,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条很少用到的条款,希望通过这次判决将其激活,支持居委会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吴双曾办理过一起涉及自闭症儿童的遗嘱继承案。尽管孩子的父亲立下遗嘱,明确要将名下的房子留给爷爷和叔叔,但考虑到孩子和母亲可能就此流离失所,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吴双多次登门做调解工作。最终,孩子的爷爷不仅同意调解,还主动做通孩子叔叔的思想工作,让这对母女可以继续住在原来的房子中。

调解生效后,法官的工作本可结束,但吴双还持续关注孩子母亲对于调解的履行情况。“按照调解协议,她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我生怕她因为经济困难拒不履行,最终被强制执行。”在得知孩子母亲已经如约转账相关费用后,吴双长舒了一口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我们会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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