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哪些坑要避?北京门头沟法院发布《民间借贷风险防控指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21 20:31

“我只是担心拿不到利息,借钱的时候提前扣除不行吗?”“我把从银行贷款拿到的钱借给别人也违法吗?”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双方法律知识欠缺、约定不详、忽略证据保存等因素导致挚友亲朋之间产生嫌隙、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为进一步防控民间借贷活动中的重大法律风险,8月21日,门头沟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通报典型案例,通过列举民间借贷法律要点、再现部分典型纠纷场景、明确民间借贷解纷路径,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门头沟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走访、摸排,制作了该《指南》。”门头沟法院副院长谢耀宗介绍。随后,潭柘寺法庭负责人苏振通报介绍了《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列举了民间借贷法律要点,详细阐述了借贷合意、资金出借的证据要求和利息的法律保护规则,同时,选取典型的案件场景,以问答方式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剖析和说明。此外,《指南》中还介绍了多元化解纠纷方式,并附上了借款合同、借条模板,这些模板在我院官方网站可以下载电子版。”

《指南》显示,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化解纠纷方式是多元化的,如相比诉讼人民调解有着周期短、成本低的优势,且能经过司法确认具备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样强制执行力的效果。

会上,门头沟法院还通报了六起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案例中,吴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在收到银行转账的第二天,吴某通过中间人介绍与安某签订《借款协议》,在扣除中间人费用后实际向安某转账25万元。后来,安某未能及时还款,吴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鉴于吴某实际向安某转账25.6万元,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5.6万元,对于吴某主张的中介费不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他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潭柘寺法庭法官助理康凯川解释道。

在另一起案例中,郝某与张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郝某主张张某以其同事家人生病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郝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但无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张某认可收到40000元,但不认可是借款,而认为是分手补偿款。郝某仅凭转账依据无法证明其向张某所转款项为借款,郝某应就双方就40000元存在借款合意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但郝某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核实,故法院对郝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郝某未能证明其与张某就该40000元存在借款合意,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也提醒,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如系借款,可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款项性质或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司法实践中,如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比如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一般才能认定为借款,进而要求对方返还。同时,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如无特别说明,一般应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此外,康凯川还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提醒,借贷利息有上限,超过限度不保护。在这起案例中,刘某与吕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吕某出借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合同》签订后,刘某向吕某转账100万元。后吕某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利率保护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通讯员 康凯川 段旭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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