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推超市购物车上扶梯摔倒致顾客受伤 保安公司被判赔偿顾客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16 18:14

超市保安拖购物车进入扶梯,购物车翻转导致保安摔倒并致使顾客受伤,责任如何认定?8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理的这起民事纠纷中,顾客因为在保安员正后方近处站立而被带倒,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程度,顾客无法预见并避免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事发时保安员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所以其造成的老张的损失责任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顾客各项损失十四万余元。

2020年一天,在北京市某商城内,老张(化名)正在逛超市,而其前方有一名保安正在将超市购物车推进扶梯内,这时购物车在扶梯上卡住并翻转,导致保安失去平衡摔倒,在其身后的老张也因此被撞倒受伤。随即老张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先后住院治疗88天。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张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事发超市系租用商城二层经营,保安系受保安公司指派在商城工作。商城的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保安员在服务中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失职、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给物业公司或任何第三方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保安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费用。另外,保安公司在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时并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亦无证据显示保安公司和涉事保安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对劳务派遣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商城、保安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十七万余元。商城辩称,保安并非其雇佣,商城也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保安公司辩称,保安推超市购物车已经超出其职责范围,且老张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物业公司为接受派遣的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商城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涉事保安员受保安公司雇佣,工作岗位为商城的首层扶梯岗,事发时其正在将超市购物车经由扶梯推还至二楼,据查明,事发时扶梯附近人流量较大,按照一般生活经验,结合商城提交的扶梯岗职责,可以认定事发时保安将一楼的购物车推还至二楼的行为系维护商城空间秩序的行为,属于执行保安公司之工作任务。因为事发时保安员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所以其造成的老张的损失责任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商城在事发电梯处及商城门口均设置有乘梯提示,对乘梯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醒目的标识、说明,商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老张因为在保安员正后方近处站立而被带倒,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老张无法预见并避免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故此,法院判决保安公司赔偿老张各项损失十四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事故发生在普通公民经常出入的商场和超市,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可见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老张受伤的责任认定。

首先,涉事保安员与商城及保安公司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有关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本案中,保安公司在与商城的物业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时并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也没有证据显示保安公司和涉事保安员之间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对劳务派遣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而商城的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之间签订有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保安公司为商城提供保安服务,商城的物业公司向中都保安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该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实质要件,不属于劳务派遣协议。所以商城的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保安公司与商城、商城的物业公司均不成立劳务派遣关系,涉事保安员系在商城从事保安公司交办的工作,并非处于劳务派遣中。

其次,保安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涉事保安员受保安公司雇佣,工作岗位为首层扶梯岗,事发时其正在将超市购物车经由扶梯推还至二楼,在案证据显示,事发时扶梯附近人流量较大,按照一般生活经验,结合商城提交的扶梯岗职责,事发时将一楼的购物车推还至二楼的行为应认定为维护商城空间秩序的行为,系执行保安公司之工作任务,故本案中保安员造成老张受伤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

再次,商城与老张是否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本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事发电梯处及商城门口均设置有乘梯提示,对乘梯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醒目的标识、说明,商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综合本案事发经过,事发电梯空间狭窄,前方保安员手持推车卡住后,推车失去平衡并向后跌倒,老张在其正后方近处站立而被带倒,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老张无法预见并避免事故的发生,老张无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公民、组织要恪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评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作为提供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的保安公司,应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精神,更加规范严谨、勤勉尽责,践行爱岗敬业精神,提升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安全隐患。

通讯员 金妍熙 朱宏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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