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快递要求“刷脸”不能与保护原则相悖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06 07:40

“7月30日,我用同城快递寄了一个文件,寄件的时候快递员要求我通过人脸识别验证身份,可下单之前我明明做过实名认证了,为什么还要再验证一遍?”近日,北京市民钟女士反映,在寄快递时遇到了被要求人脸识别的情况。(8月5日《工人日报》)

 快递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快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证快递实名制得到有效落实,寄件人在下单时出示身份证、登记个人信息已属于基本义务。

在国家邮政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组织和要求下,各快递企业对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实名收寄整体流程、企业信息系统等程序日渐规范,对于初次在某快递企业寄件的身份登记和查验环节更趋严格。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恰如钟女士所遭遇的那样,寄递人在进行了实名认证后,又被要求进行人脸信息的验证,其目的性和必要性则值得商榷。一方面,在身份信息验证就足以确保实名认证的准确性,并达到应有目的的情况下,再次进行“刷脸”认证,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身份信息识别的辅助手段,在信息安全不能得到确保的情况下,把辅助项作为必选项则涉嫌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其做法不应得到支持。

如果在个人不知情和未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收集个人信息就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现实中此类例子不少,如有的餐厅在“扫码”和“点餐”之间增加了一道程序:不关注微信公众号、不授权商家获取个人信息就不能进行点餐,此行为属于变相强制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两相对照,寄快递要求“刷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对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信任和稳定发展的基石。2021年8月20日表决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监护人同意。

在实践过程中,这些规定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对此,快递服务企业需要考虑采取“刷脸”识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以及能否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替代措施。若结论是没有必要,那么就应当采取替代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对快递公司等服务机构采取人脸识别的做法及存在的风险也要进行充分评估与判断,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果断干预,该叫停的应立即叫停,该处罚的应坚决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有赖于公众意识的提升,以及为此付诸的实际行动。个人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同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让侵权者为此付出代价,才能形成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氛围。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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