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检察探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法治日报 2024-07-28 14:11

在去年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文某盗窃了一辆价值1670元的电瓶车,而在此前一个多月,他刚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最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而在今年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蒋某两年前有盗窃前科,但因前罪被判决适用缓刑,蒋某并不属于累犯,而且此次盗窃只有800元,但婺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样为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盗窃的案件,为何没有都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检察官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决定是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关键。婺城区检察院专门制定讯问模板,将需要考虑的评估要素纳入其中,对二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精准评估后,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据了解,2023年初,婺城区检察院开始自主探索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同年9月,婺城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联合成立研究基地,双方通过实证分析、专家指导、实地调研等方式,搭建数字场景,共应用679次,应用后采纳评估建议622次,适用精确度达90%以上。

“实质化审查全流程的适用,有力推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在实处。”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落实最高检党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进轻罪治理、规范执法司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防范办案廉政风险。  

司法理念更新转变

全面量化评估实质审查

“在喝酒过程中,他们提出要去拉车门盗窃,问我去不去。我知道他们是未成年人,被抓了也没什么事,他们偷来的钱也能分我一点,我就和他们一起去了。”这是犯罪嫌疑人蒋某再犯的心路历程。

根据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每案每人必讯问的要求,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涛将讯问模板所需要考虑评估要素,即生理性要素、人身危险性要素和诉讼危险性要素等加入讯问中。通过讯问,张涛对蒋某的成长经历、案发前生活状态、本次犯罪动机及认罪悔罪态度有了全面了解。

经过实质化审查分析,张涛发现,蒋某父母离异,好吃懒做、无生活来源却贪图享受,分得赃款当天便用于酒吧消费,虽退赔违法所得,但其主观恶性大,近两年有同类型犯罪前科,悔罪态度不明显,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婺城区检察院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决定作出后,蒋某的悔罪态度明显转变,采取羁押措施,让这个游离在社会边缘的少年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公正。”承办检察官说,目前,蒋某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正在监狱服刑,检察院也将继续跟踪其表现。

同样是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盗窃的案件,检察官王悦根据系统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可以不对其进行逮捕。

在文某盗窃案中,王悦深入了解发现,文某父母双亡,生活拮据,又不愿意跟哥哥诉说自己的窘境,才想到了盗窃,第一次盗窃水果是为了果腹,第二次盗窃电瓶车是为了方便找工作,哥哥知道了愿意为他退赔担保,他也真诚认罪悔过,可以认定主观恶性不大。

“量化评估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危害性审查的规定具象化了,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羁押措施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除了关注案件定罪量刑因素,还要考虑其个人成长家庭及社会因素,考虑羁押影响。”王悦对此深有感触。

社会危险性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关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影响和推动着司法理念、羁押理念的更新转变。

婺城区检察院要求检察官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时,全面论证各种案内、案外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影响,切实开展实质化审查。同步列明案件清单,分类型、分罪名收集、汇总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各项情形因素,便于后期总结归纳提炼。

婺城区检察院完善案件评查和流程监控报告制度,在考评中规定免责事由,让检察官克服在可以作出不批捕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时因怕嫌疑人再犯罪或潜逃而“怕担责”“不敢担当”的心理。

基于轻罪案件占比不断提升的现状,婺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持续关注矛盾化解、轻罪治理等办案效果,对轻刑犯罪促进和解、认罪认罚、协同治理,近三年在提起公诉前共和解248人,为量化评估提供基础。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研究基地秘书长高童非说:“现阶段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已上升到国家社会治理层面,对一个人能否采取合适的强制措施,关系到其将如何看待国家、社会、政府。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可以对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更加客观地判断,也能够有效降低羁押率。在轻罪时代和非羁押大背景下,对如何发现潜藏的社会危险,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起到了预测作用。”

建立检警协作机制

引导量化评估有序推进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涉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迫切需要检警协作机制的建立。

金华市检察院一部主任夏云告诉记者,科学合理的指标设置是量化评估项目的关键,检警双方通过重塑共识、集成要素,归纳多层次、体系化评估标准,实现社会危险性从单一、静态评估向全面、动态评估转变。

婺城区通过侦监协作办公室联席会议把量化评估工作确定为“两长领衔工程”,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组建刑检骨干、公安机关各警种骨干成员专班,全面负责如设置量化评估指标、优化系统运行等项目,变“单打独斗”为“群策群力”。

婺城区检察院坚持换位思考,锚定公安机关在防范办案风险、强化队伍管理的需求痛点,开展座谈走访15次、侦监协作办公室联席会议4次,交换意见30余项,主动对侦查人员、检察官开展调研5次,经多次沟通交流,双方达成共识——社会危险性评估有其自身价值,危险性高低不能等同于实际刑罚方式。

婺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明南介绍,双方通过数据分析法、经验分析法,集成公检分散的数据资源、法律条文规定、个人办案经验等,科学设定评估指标,统筹制定评估工作机制、评估工作指引、评估配套措施等三位一体的规范意见,引导量化评估项目有序推进。

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陈立芳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相对完备的,但刑事强制措施的裁量权空间比较大,相对人对公正执法诉求又大。为做到统一标准同案同处理,我们将量化评估系统嵌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系统实现一键评估,既降低民警办案廉政风险,又提升刑事案件质效,努力打造最优‘大控方’格局。”

双方协同制定了社会危险性证据指引和讯问模板,为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从同类违法行为等方面给出十七条具体指引,对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取证和审查评估的内容作出了精细化规定,比如风险评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化预期、成瘾性问题等进行评估,社会化预期包括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社会保障状况等情形,成瘾性问题包括曾有酗酒问题、曾有吸毒问题、严重的家庭婚姻问题等,指导办案人员取证和正确评估。

婺城区检察院还与婺城区公安分局共同学习研判金华监狱“罪犯再犯风险评估”运行模式,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机制,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运用情况纳入公安人员考评中,将统筹落实评估工作机制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同时,婺城区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角度审视有关举措,邀请专家学者指导工作,积极征求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人员对于评估指标所涉及事项的价值判断,提升社会公众对“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认同感。

构建科学评估模型

严密量化评估系统逻辑

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关键在于科学、精准。婺城区检察院在前期实质化审查积累大量案件样本基础上,总结提炼影响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案内外因素,优化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指标体系。将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由逮捕例外、一律逮捕、具体赋分组成,应用时采用由前至后、层层推进逻辑顺序,严密量化评估系统逻辑:

第一步,对有某些特殊情节的,明确逮捕例外情形。比如怀孕妇女,直接采取非羁押措施;

第二步,对具有高社会风险性的,适用一律逮捕原则,比如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作为一律逮捕的指标,只要具备此类指标的一律逮捕;

第三步,非一律逮捕和逮捕例外情形的,进入赋分环节。具体赋分项将指标分成犯罪性质、罪后表现、犯罪嫌疑人自身情况和其他,综合案件本身以及案外因素,就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等社会危险性评价因素,以分值形式进行量化,分值越高,社会危险性越高。

记者注意到,该系统的评价并非一成不变的刻板条款,而是在采纳赋分结果的大前提下,考虑政策调整变化、经验判断差异等因素,保留动态调整、不采纳建议的空间,同时规定必要审批流程。比如对“曾经故意犯罪”作为一般应当逮捕情形作了适用突破,设定为“前罪宣告刑拘役的除外”。

为方便与办案系统“共振”,金华市检察机关将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该系统首页左侧是审批案件、评估案件、跟踪案件、案件查询四个子栏目,上方是待评估、累计评估、评估相悖案件的数量统计,设置合理清晰,一目了然。

在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的评估审查中,犯罪嫌疑人潘某收购、出售野生蟾蜍非法获利31万余元,该罪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无前科劣迹,若认罪认罚,可以不批准逮捕。

通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后,婺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古月发现犯罪嫌疑人潘某社会危险性高,因为潘某虽在侦查阶段作过有罪供述,但供述不稳定,有翻供嫌疑。并且经审查发现,潘某在2023年9月之后可能还存在收购野生蟾蜍违法犯罪情况,但同案犯上游卖家在逃未归案,重要证据尚未采集到位。同时其在取保候审阶段未完全遵守规定,有脱保、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应当批准逮捕。

李古月感慨道:“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凭借对案件的笼统认知作出的主观判断,对是否符合应当逮捕条件作定性分析,如今评分系统能够给出清晰明了的提示条款,赋分定量更为科学。”

据了解,婺城公安与婺城检察已经将量化评估系统嵌入公安“警综平台”工作网、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公检共享共用前科人员数据库、在逃人员数据库等数据,实现量化评估结果随案一键推送、全程留痕,解决公检资源无法实时共享的难题。

在办理李某某等100余人涉众型案件中,婺源区公安分局通过评估报捕49人,审查逮捕时综合退赃退赔情况因没有社会危险性不捕8人,审查起诉阶段又变更强制措施5人,追赃挽损400余万元。

在量化评估平台适用广度有限的条件下,婺城区延伸平台适用深度,明确量化评估适用于公安机关立案后的全阶段,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需开展量化评估,各阶段层层递进、相互补充,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是否提请逮捕、是否批准逮捕、捕后移诉前和诉后判决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评估参考,并使风险评估的结论能够运用于刑事诉讼甚至刑罚执行的全过程。

在办理张某某诈骗案中,审查逮捕阶段因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即使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仍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讯问、听取律师意见、异地协助社会调查,经评估后,认定危险性较低,遂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金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裘菊红看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适用仍处于发轫之始,明确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全阶段性以及多主体力量的参与是关键所在。保障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的程序正当性在于多主体的参与,为此,司法机关通过制度保障法律监督功能实现,保障辩护方在量化评估过程中的辩护权利,进一步提高评估公信力。

文/记者 王春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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