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企业“罚款权”亟待法治与市场“消灭”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7-25 14:17

近日,一则员工下班忘关空调被罚款100元的新闻引起关注。不转发朋友圈罚款100元、每欠周报1次罚款2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公司以加强管理、约束员工为名,设立各种罚款条目,这种“一言不合”就罚款的行为是否合理?遭遇不合理罚款,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7月25日《工人日报》)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罚款权”。即企业没有“罚款权”。然而,在现实中,不少企业要么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如忘关空调罚款100元;要么以“乐捐”“负激励”等名义变相罚款,这些罚款行为都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在很多企业看来,有奖有罚是企业管理员工不可或缺的两种手段,其中,罚款可倒逼员工行为规范、积极工作。有的企业说得更好听:罚款只是手段,并不是目的。但不管企业如何为罚款辩解,都掩饰不了其违法、侵权的本质,因为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而企业五花八门的罚款现象,说到底是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欺凌弱者。

企业的强势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强迫员工加班、随意处罚员工,等等。这主要是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就业市场供需不平衡。当企业一个岗位有几十人上百人应聘,企业在就业市场自然处于强势地位,员工为了保住“饭碗”往往沦为弱者,只能忍受企业欺凌;二是,法治未能发挥理想作用。要么是因为法律不够健全,要么执法不到位。

以企业对员工任性罚款为例,虽然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罚款提供法律依据,但也没有明确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在某些企业看来,“法无禁止皆可为”,甚至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赋予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处罚员工属于企业自主权。在此情况下,理想的办法是立法禁止企业任性“罚款权”,将这种特权关进法治笼子。

也就是说,应该立法“消灭”企业“罚款权”:其一,应当在劳动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或者变相罚款;其二,赋予劳动执法部门、劳动者对企业“罚款权”说“不”的权利和方式。其三,对违规处罚员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同时,还应立法引导企业正确对待劳动者一般性过错、重大过错行为的方式方法。

不可否认,企业在管理员工方面有较大自主权,但企业自主权必须以合法为前提。比如企业有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考勤考核制度、工资福利制度的自主权,但在行使这些自主权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才具有合法性。对于存在过错行为的员工,企业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处理,才能避免因违法侵权而被员工起诉至法院“吃”官司。

对于企业任性罚款,劳动者也要勇于维权。虽然说保住“饭碗”很重要,但员工一旦接受企业罚款,就容易给企业惯出更霸道的坏毛病,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可能更多样。当然,让员工对企业罚款说“不”,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撑腰,更需要法律来撑腰。只有立法明确禁止、消灭企业“罚款权”,员工维权时,才能腰杆更硬。

另外,让企业“罚款权”消失,就业市场供需要走向平衡。即完善法治与解决就业要“双轮驱动”。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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