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制止校园暴力却被打伤 打人者及其父母、学校被判赔 法院:见义勇为者应得到法律保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21 17:12

面对校园暴力,“拉架者”出手相助反而受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消息,日前静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校园见义勇为受伤案。

小豪、小龙和小明均系上海某中学八年级的学生。2021年4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时段,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遂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这时,路过此处的小豪见状,立刻想去找老师制止,但班主任老师并不在旁边的教师休息室内,便上前试图将小龙拉离,谁知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小豪的左眼。学校老师随即将小豪送至医院,小豪被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瞳孔散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小豪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事后,小龙母亲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但小豪仅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并且还面临眼睛损伤无法恢复、视力下降、后期需定期治疗的情况。小豪无奈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龙、小龙父母及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小龙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上海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小豪是一名年仅15岁的学生,面对该突发事件应该寻求老师的帮助,且教师办公室就在事发地附近,不应独自制止打架行为,因此小豪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

上海某中学认为,校方不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导致小豪受伤的是小龙,并非学校;发生此次打斗的时间很短,事件发生后校方已经第一时间带小豪就医,学校方在事情发生和处置上并无过错。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事发时,小龙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小明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小豪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小龙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上海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导致本案的后果,故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学校中与同学相处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包容和沟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矛盾。而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产生更大的问题。

未成年人心智和价值观尚不成熟,也容易冲动亢奋,因此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很可能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但未成年人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其监护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其自身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小豪制止校园暴力的行为是一种利他行为,其利益损失理应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本案侵害行为发生时,有数名学生围观,小豪通过拉扯小龙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并未超出普通人对制止行为的通常认知,与其年龄、能力匹配。而小龙对“拉架人”的攻击,已经超出了小豪的预见范围。在衡量过错时,不应对见义勇为者求全责备,不宜过分苛责未成年人出手相助时的面面俱到。这种保护他人利益的见义勇为,在判决中应当给出是非曲直的明晰判断,弘扬公正、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守护校园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当建立校园暴力防范机制,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对学生加强教育管理,对打闹行为及时制止。作为家长应正确引导孩子与同学相处,在与同学嘻笑打闹时注意分寸,在发生争执后保持冷静,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规则意识,不做施暴者,也要勇敢地向校园暴力说不。

实习生 王子涵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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