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前任4万元不还 被传唤还骂人威胁法官 法院:拘留15日!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07 09:46

不久前,四川广元利州法院执行法官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庭处理案件,刘某态度十分恶劣,称“要给执行法官一个惊喜”“要把事情弄大”“走着瞧”!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7日消息,刘某恋爱期间向恋人借4万元,分手后出具借条并承诺还款,但直到法院调解的还款期满也分文未付,两次被传唤到法院还辱骂申请人、威胁法官、大吵大闹,最终被拘留15日。

恋爱期间,陈某(化名)陆续借给刘某4万元,刘某一直未还。二人分手后,刘某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22年6月前归还。约定期限届满后,刘某食言了。

陈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22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欠款。约定期限届满后,刘某再次食言。

此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刘某每月偿还 2000 元直至付清欠款为止。协议达成后,刘某仍分文未付。

执行法官电话传唤刘某到庭处理案件,刘某态度十分恶劣,不仅在电话里辱骂申请人,还发短信威胁法官,表示“要给执行法官一个惊喜”“要把事情弄大”“走着瞧”……

近日,执行法官再次责令刘某到庭处理案件,并告知如拒不到庭,将对其实施强制拘传。

刘某迫于法律威慑来到法院。执行法官对其进行训诫,刘某依然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还在法院大吵大闹,肆意辱骂,言辞偏激。

鉴于刘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妨碍执行,利州法院研究决定对其给予拘留15日的处罚。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中。

那么,不履行义务,只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拘留15日吗?别急,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12月2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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