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代院长解答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或构成侵权
武汉晚报 2024-06-06 14:32

6月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党组书记、代院长程皓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专栏,为网友直播解答如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疑问,并以案释法公布了一起涉外知识产权案。

市场经理跳槽带走海外大片市场 法院判:从广告、差旅费算起全赔

几年前,李军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负责该公司的海外销售。入职前,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约定李军不得泄露该公司投资者及客户信息、数据。李军接手这项工作后,该公司先后投入40余万元助其打开海外市场。谁知,海外市场打开后,李军却跳槽到一家实业公司担任高管和股东,帮这家实业公司从外贸公司抢走了大片海外市场。外贸公司遂以侵犯其商业秘密将李军告到法院,要求李军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李军辩称,他在职期间是通过公开数据、社交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取的客户信息并联系上的生意,其现在所在企业也是采用相同办法联系客户公司。客户之所以停止与外贸公司做生意,系其拖延发货、恶意取消订单、质量经常出问题、处理投诉态度不好、价格偏高等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外贸公司客户名单信息不仅包括客户名称、国别、地址、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站可以公开查询的基本信息,还包括销售单价、付款方式、客户习惯、价格承受能力、发货特殊需求等只有通过长期交易往来才能获得的深度信息,该深度信息属于无法从公开渠道或者简单劳动可以获取的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

同时,外贸公司委派李军以拜访客户、实地考察、展会推介等方式开发海外市场,为李军支付差旅费、签证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最终与涉案客户达成订单交易,为新的业务关系的建立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资源及工作努力,在此过程中获取的客户深度信息具有秘密性,能为原告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且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因此,案涉客户名单构成了商业秘密。考虑到实业公司与李军的特殊关系,利用其所掌握的该商业秘密进行订单交易,亦应与李军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李军及实业公司共同赔偿外贸公司所有损失。

问: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作品构成侵权吗?

答:是否侵权,需要分不同的分享方式来讨论。目前,微信朋友圈的私人属性其实越来越小,朋友圈逐渐具有个人社交和市场经营的双重属性,未经授权而进行转发极易构成侵权。分享也分为两种方式,所带来的结果也不同:第一种,以直接复制、上传的方式将他人的文章发到自己的朋友圈,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种,以链接的方式分享到自己的朋友圈,链接内容并不是由你复制或者编辑的,这种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

问:我想制作《几分钟带你看完某某电影》的电影解说视频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这属于我自己的作品吗?会有侵权风险吗?

答:从形式和内容看,电影解说在原电影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创作,如果解说词满足独创性要求,则可以构成作品,作品自身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本身不构成侵权,如果其涉及部分的电影画面和内容,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将有侵犯电影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嫌疑,可能被判定构成侵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但合理使用范畴的引用应以适当为标准,因此创作者在二次创作时应加强风险意识,尽量获得版权方许可,引用时应注意把握好合理限度。

问:写“同人小说”是否会被原作者索赔?

答:同人创作作品与原作使用了相同的人物角色和背景,如果借鉴了足够数量的具体且充分的表达,可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如果仅是自我欣赏或在粉丝之间小范围传阅,未作商业化使用,没有实质触动著作权人利益,实践中原著作权人及行业往往采取容忍适用的态度。但如果涉及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行为,例如出版,则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面临被原著作权人索赔的风险。

注册商标不能加“美颜”使用

问:我注册了一个商标以后,为了美观想在实际使用中作一些变动,是否可以?

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因此需谨慎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问:我公司的字号及主要产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我在百度搜索该名称时发现竞品公司有将我公司字号及产品名称设置为关键词推广竞品等行为,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起诉我方应如何举证?

答:若你公司商品名称或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力,竞品公司擅自使用该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该商品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则竞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你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可从原告权利状况、案涉名称知名度、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实际获利等方面进行举证。

问:朋友小张经营门店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违法吗?

答:企业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不一定违法,但可能存在下列风险隐患:

一是无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最大风险就是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企业也能使用该商标。当一个企业使用了未注册的商标,其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对抗他人的侵权行为。

二是容易遭到他人抢注。如果企业使用的是未注册的商标,一旦商标被他人成功抢注,企业就可能无法再继续使用该商标,之前花费在宣传该商标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将付诸东流。

三是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果未注册商标与他人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有可能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引发商标纠纷,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面临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是享有特殊保护的。即使该商标未进行注册,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此外,对于一些在一定范围内有知名度的商标,也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手机直播演唱会涉嫌侵权

问:观看演唱会、话剧等用手机录像发到网上收取费用或现场直播,是否侵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是侵权行为,侵犯了活动主办方音乐、戏剧、舞蹈等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侵犯了表演者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表演者的肖像权;若演出相关场景布置等享有版权,则还侵犯相关作者的著作权。

问:餐厅、超市、酒吧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答:在餐厅、超市、酒吧等营利性场所播放他人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可能会构成侵权。虽然餐厅、超市、酒吧等营利性场所不能通过播放背景音乐直接获利,但可以更好营造出适合其场所的氛围,提高顾客消费欲望,间接获利。所以在餐厅、超市、酒吧等营利性场所擅自播放他人作品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表演权。

如果需要在这些营利性场所播放他人作品则需要向权利人获得许可,大部分著作权人会选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其相关权利,使用人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关协议、支付合理费用即可使用;如该作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未代理版权,则需要获得所有权人的许可才能合法使用。

问:我平常会在二手平台转卖闲置的书籍、衣服,那购买网课教学视频后觉得不适合我,闲置了,能不能也在二手平台转卖?

答:传统作品因存在实物载体,受“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限制,针对作品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行为均无需再取得作者的授权,二手转卖纸质书籍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在转卖网课时要特别注意,网课教学视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许可在二手平台转售课程,侵害了权利人对该视频课程享有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将面临赔偿风险。

问:我转载别人的文章,但在文末写明类似“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免责声明,可以规避侵权吗?

答:该类声明不能免除侵权责任,转载他人文章时应特别慎重,若既未获得原著作权人授权,又无法证明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则侵害了原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文/陈勇 羿华

编辑/倪家宁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