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发布国内首部乡村风貌提升专项法规 涉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等72条
南方日报 2024-05-13 07:15

5月11日,珠海发布《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该条例共72条,涵盖农村住房建设、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其中还设立了“海岛专章”,着力打造海岛乡村特色风貌。

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是珠海市专门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制定的首部法规,是国内首部就乡村风貌提升作专项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珠海市专门为农村地区制定,推动打造城市繁华、农村繁荣的共富之城的首部法规。

此前,珠海市乡村风貌管控存在政府部门职责交叉分散,农房管控机制、乡村环境长效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条例从多方面作出规定,如改变以往追求所有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和对编制成果深度“一刀切”做法,提出按照村单独编制、联合编制、控规覆盖、通则式管理等四种方式,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农村住房建设方面,条例明确了宅基地管理的方向,规定农房建设全面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确立了“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的“两张图”加自主设计制度,推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施工制度,并明确了验收制度。此外,条例还建立乡村风貌评估制度和危旧房屋常态化管理机制,强化存量农房修缮规范管理,推进存量房屋按照风貌管控要求治理改造。

坚持塑造现代风貌与传承历史文化相结合,条例建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制度,通过规定传统村落名录管理、规划编制、古建筑修缮利用以及文化设施建设等措施,强化对传统村落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

立足百岛之市特有资源,条例设立“海岛专章”,着力打造海岛乡村特色风貌。一是加强海岛整岛风貌设计;二是在海岛土地管理、建筑形态设计、建筑外貌管控、公共空间营造、生态修复美化等方面细化规范要求;三是着力加强海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管理,优化审批服务,授权规定符合条件的海岛危房可原址拆建改造。

文/张紫微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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