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缺斤少两 消费者该找谁维权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4-05-01 11:41

很多人都喜欢“团购”这种消费方式,线上支付,线下配送,不仅价格实惠,而且方便快捷。不过,这种交易模式涉及多方主体,比如团购平台、供货商、生产商等,一旦团购到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应该找谁说理去呢?董先生买到了一款“缺斤少两”的杂粮零食,他决定较个真儿,把这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画面中的就是董先生购买的杂粮零食,包装上标注着净含量为65克,然而收到货后,心细的董先生用自家的厨房秤称了一下,发现它的实际重量与产品标注并不相符。

产品净含量不合格 用户起诉平台等三方

董先生决定较个真儿,他将购买的杂粮零食送去了一家专业检测机构,对它的实际净含量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所检项目净含量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标准要求,该样品不合格。不过,网购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这事儿应该找谁讨个说法呢?董先生认为,团购平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与供货商及生产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这三方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董先生:团购平台说它们不是经营者,供货商才是经营者。我没办法去核实到具体的它们的责任,只能是连这个平台、带供货商,还有生产商三家一起起诉。

对于董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三方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担责。

被告团购平台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我们是一个平台,然后我们不是自营业务,我们只是说整合,就是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一个网络经营场所,而非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争议焦点:销售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庭审上,三方被告都发表了各自的抗辩意见。团购平台辩称,它们只是提供网络服务交易的平台,并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不应担责。供货商认为,它们虽然给团购平台供过货,但合同上显示,合同签署时间要晚于董先生下单的时间,也就是说,案涉商品并不是它们提供的,因此也不应担责。生产商则认为,它们出厂的商品都是符合质量要求的,至于原告董先生买到的商品为什么缺少克重,它们并不知情。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一个是说销售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第二个的话是说在销售过程当中,三方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先生在团购平台购买了杂粮零食,也就是说,双方成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它虽然抗辩自己是团购平台,但是在网上的团购平台的界面,并没有依照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公示销售者的营业执照这些信息。它没有做这个的话,消费者是不知道实际的销售者是谁的。另外的话就是说实际的货款,这个也是打给了团购平台的,就是收款方是发票上显示它是收款方。

法官释法“团购”平台为何承担销售者责任

法官解释,团购平台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仅是平台经营者而非案涉商品销售者,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实际由其他主体进行销售,法院认定团购平台应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商品明显地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克重的差距,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货退款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所以我们要求团购平台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责任。

缺斤短两,生产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对于原告董先生主张5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商品的标注重量与实际检测重量存在明显差距,超过了允许存在的误差范围,并且这一情况并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直接获知的,生产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生产商对自己生产的商品的标注,它是有控制权有决定权的,但是它也没有能够举证证明说商品在出厂的时候,克重是符合要求的这样一些证据材料,所以我们认为说它有欺诈的故意。要求生产商来承担500块钱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诉求500元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由团购平台承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责任,由生产商承担500元惩罚性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否则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能需要承担销售者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我们认为作为团购平台的话,它首先有义务在团购平台内部,通过一个显著的方式去公示相关销售者的主体信息,如果做到这样一个情形的话,我们在遇到纠纷的时候,至少消费者是能够找到销售主体的,如果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的话,平团购平台就有可能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义务。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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