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开展3·15主题活动“高管讲消保”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20 14:01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不断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组织开展了“高管讲消保”主题活动,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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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沈海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诚信教育进行全方位宣讲,重点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知识、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及诚信教育,沈海东以自身经验及体会,切实向员工讲解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并结合公司实际出现的问题点宣讲营销行为规范,倡导公司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消保教育宣传氛围,切实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如下:

第一,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第二,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第四,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第七,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八,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将以本次高管讲消保活动为契机,积极总结活动经验,及时补齐短板,持续推动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有效运行。

珠江人寿北京分公司供稿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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