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寿北京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魏雪龙:记牢八项权益 增强维权意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3-16 09:02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魏雪龙提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的八项权益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活动中应充分了解八项权益,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八项权益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以及信息安全权。具体体现在:

一、虚假宣传都别信,风险提示要看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其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能及时准确地获取产品服务信息。

二、强买强卖后果糟,自主选择请记牢——自主选择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金融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金融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要进行充分地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效维护自身的自主选择权。

三、办理业务享平等,公平交易是正道——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在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时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要求质量保障、定价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银行保险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金融消费千万种,财产安全很重要——财产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资金不得被银行保险机构挪用、占用。

五、合理投诉效率高,依法求偿有成效——依法求偿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在合同免责范围外负有责任的,金融消费者享有向银行保险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更不得无理拒赔。

六、金融素养是块宝,接受教育早起跑——受教育权

金融消费者有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如何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进行维权等专业知识教育。金融消费者有权参与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有权通过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学习金融常识、了解金融风险,提升自身金融素养。

七、差别对待惹人恼,充分尊重不可少——受尊重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享有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享有不被歧视性差别对待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银行保险机构多样化、便民化的金融服务。

八、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保障好——信息安全权

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银行保险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不同意授权信息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魏雪龙表示,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集团及总公司的领导下,始终奉行“稳健永续、价值发展”的经营理念和“感受同身、便捷至诚”的服务理念,在业务实践中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消费者,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与日常业务经营有机融合,同时,将消费者八项权益落实贯穿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立足消费者八项权益,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并检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围绕消保审查、教育宣教培训等方面,提升事前预防能力;围绕营销宣传管理、销售行为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等提升事中保护能力;围绕投诉管理、多元纠纷化解管理等提升事后救济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金仁甫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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