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国资委干部玩忽职守致国有资产损失 检察院协同多部门挽损2亿余元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2-01 09:54

202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某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国资委”)原副主任郭某涉嫌玩忽职守、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原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邹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

2024年1月31日晚,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西城检察院获悉,上述两人在甲公司国有股权减资退出乙公司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职,严重不负责任,对国有股权价值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亿余元。西城检察院与多部门协同配合,历时一年三个月,成功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14亿余元。2023年,两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真的是疏忽了” 被告人悔恨不已

“请你到监察机关来一趟,关于2011年国有企业改制的事,需要找你核实一下”。已退休的两人同时接到了监察机关的电话,此时两人还不知道自己当年的疏忽,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

2004年,某建设开发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后成为由甲公司、乙公司等共同持股的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是某区国资委全资成立的国有企业。乙公司是改制过程中,为对甲公司高管及公司骨干实施股权激励、稳定就业而成立的持股公司。乙公司成立初,甲公司持股50.08%,甲公司高管及员工(以下简称“经营者”)持股49.92%。

根据改制方案,2004年至2007年这三年,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3%以上的部分以及经营者的股权分红,须用于购买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50.08%的股份,从而进行行权。最终实现甲公司退出乙公司,该公司完全由经营者持股的目的。由于未筹到足够资金,乙公司的行权一直搁浅。

2008年,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明确国企高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某区国资委文件也明确,国企高管必须在职务和股权之间作出选择,要么选择留职务,要么选择留股权。然而,在处理甲公司高管持股问题上,却出现了第三种选项:让甲公司国有股以减资方式退出乙公司。这样既能达成乙公司成为完全自然人持股公司的目的,也能规避国企高管在二级公司持股的问题。

这个“两全其美”的第三种选项,正是当时甲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邹某某提出的。值得注意的是,邹某某此时还兼任乙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系乙公司国有股权减资工作第一责任人。此种方式下,国有股权减资退出为后续国有资产流失埋下了隐患。“真的是疏忽了,不敢想,一想就会发疯的感觉”,再次回忆这件事时,邹某某表达出无尽的悔意。

“我在里面也没有拿好处” 当事人想不明白

2011年9月,甲公司向某区国资委报送《关于持有乙公司的国有股权以减资方式退出的请示》。主管区属企业投资股权变动的郭某翻阅材料后,仅就“默认国有股权以原始股价每股1元退出”提出异议,称1元1股是2004年改制方案规定的,但乙公司一直在发展,须以2011年净资产价格定价。

甲公司重新上报方案:以减资方式退出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50.08%股份,国有股退出价格为每股1.61元。郭某批复同意。

“我对股权提出了异议,让甲公司的国有股每股增值0.61元,明明让国有资产增加了收益”。郭某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让国有股增值的行为还构成了犯罪。这是因为缺少了必不可少的一环——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应评估未评估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关于国有公司改制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西城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期间,及时审查关于案件情节严重的事实和证据,并与监察机关就国有资产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讨会商。在检察院建议下,监察机关对甲公司国有股减资退出时的乙公司进行追溯评估。

评估认定,乙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4.56亿余元,其中50.08%甲公司国有股权价值2.28亿余元。为完成减资事宜,乙公司仅转给甲公司1486.03万元减资款。因减资造成国有资产直接损失2.14亿余元。这笔巨款因郭、邹两人疏忽,流失十余年。

“我真没想给国家造成损失”、“我在里面也没有拿好处”。案发后,邹某某并不理解自己的行为怎么就构成了犯罪。专案组通过耐心细致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行为给国家造成的重大损失。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又结合过往案例,从法理、情理、客观造成的损失等多角度充分阐释,促使两人更加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后果的严重性。

2亿多巨额损失如何挽回?检察官因案施策

“2亿多巨额损失如何挽回,我们需要制定最佳的方案,必须科学、合理,主要是可行”。由于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检察官多次向院领导汇报该案,并不断与监察机关、涉案国有公司等有关单位针对挽损方案进行研讨。

监察机关在对甲公司部分高管(同时系乙公司股东)进行谈话过程中,出示了扎实的证据材料并全面解释国家法律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流失的社会危害性。且相比依法强制挽回经济损失,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会有更好效果。这些股东均表示愿意积极配合纠正错误、挽回损失。股权的再国有化,面临步骤多、时间长的困难。

在西城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区政府部署协调下,西城检察院院与区属各单位多方联动,形成挽损合力。方案确定后,检察院与监察机关、区国资委共同探讨方案细节,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冻结股权份额通知书、续冻乙公司股东的股权份额,了解工商登记变更必要手续及程序要求,共同引导当事人进行股权恢复。此外,会同区法院统合利用刑事诉讼期限,在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针对被告人及涉案关联人员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为落实挽损方案、实现预期目标、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创造了时间条件和制度保障。

“我真的是想尽我最大的努力,怎么去尽可能挽回一些损失”。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同公司制定股权恢复议案、推动完成股权变更,协助挽回国有资产损失。最终,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恢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果当时再认真一些” 旁听者陷入深思

2023年6月,郭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邹某某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两人当庭认罪认罚且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该案时,200余名干部现场观摩庭审。

“我非常震惊,我也真的是特别后悔”、“因为我的疏忽,国有资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也给我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给你的职务,给你的工资里,就含着你的责任的工资,替企业看好这些企业的资产、财产”。两人回顾自己的工作历程和心态,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导致国有资产巨额的损失,作出了深刻反思。

“如果当时认真审核的话就好了,肯定不会有今天这种情况,所以确实非常后悔”。对于弥补不了的曾经的疏忽,郭某由衷感慨。但事实已经发生,损失已经造成,唯有以案为鉴,才能警示他人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通讯员 廖南 王丹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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